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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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5 道试题
1 . 研究表明,罗马法精神源于亚历山大时期希腊哲学家芝诺创立的斯多亚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理性、自然法与平等”三大理念,使罗马法成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世界性法律”。这说明(       
A.文化传承推动文明进步B.哲学思想塑造法治精神
C.西方文明具有普世价值D.亚历山大东征影响深远
2024-03-30更新 | 178次组卷 | 4卷引用:山西省太原市2024届高三下学期一模历史试题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代,儒家以礼作为区分社会等级的行为标准,主张德主刑辅,立法是保证礼得以实施的强制手段,并将道德教化作为执法目的。至魏晋,法典都由当时造诣极深的儒者制定,杜预、张裴曾分别注释晋律,经晋武帝诏班天下,后世称为张杜律,使儒家思想法律条文化。隋唐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 完成阶段,《唐律》把大量道德规范转化成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来惩罚所谓的不道德行为,最终完成了 法律儒学化、礼教法典化。古代法律的儒学化起到了法律规范与普及的作用,为后世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奠定基础,并对周边国家产生深远影响。而教化为先,以人为本的独特法律思想也具有现实意义。

——摘编自周导杰《立法、司法、守法视域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等

材料二 公元4世纪后,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罗马法的发展也受到了基督教影响:衡平法的产生为以后人权平等的观念莫定基础,而罗马法的系统化也被认为是体现基督教博爱精神的必由之路。至中世纪,在政教权力斗争的过程中,法律被认为等同于神的理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法律具有宗教一样的内在神圣性,这种神圣性使法律至上、法律被信仰能够成为现实,还促成了西方以分权和制衡为核心的宪政制度。基督教所强调的“倚靠神而不依靠人”的观念,也为非人治以及法治奠定了思想基础。

宗教改革后,平等、自由观念等新教精神也深深浸润在近代法律之中,这些教义和近代法律一道成为建立国富民强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总之,基督教与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紧密联系,并对近代西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摘编自柴英《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给养》等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中西法律演变历程中体现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西法律演变的历史价值。
2023-05-08更新 | 139次组卷 | 3卷引用:江西省南昌市等5地2022-2023学年高二下学期期中考试历史试题
3 . 2020年5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一是罗马式民法典体系,其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接受,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三编。二是德国式民法典体系,该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但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德国学者索姆巴特就提出《德国民法典》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偏向,这种重财轻人的特色使关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法大大退缩于财产法之后。

一百多年来,科技日新月异,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强化对名誉、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已经成为民事立法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从民法典编纂开始,就确立了“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我国民法典一共分为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编,共计1260条。与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相比较,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三大创新,即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方面,我国民法典更突出了对人的保护,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这一体系更具有时代性,回应了时代之问。

——王利明《体系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与贡献》


(1)依据材料,简析中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不同点。
(2)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民法典颁布的历史意义。
2023-03-24更新 | 344次组卷 | 7卷引用:天津市河西区2023届高三一模历史试题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517世纪的英国急剧变化,司法体系在新旧交替中发展。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法庭:一是构成在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各种法庭司法管辖权的重叠交叉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维护利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摘编自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材料二   在清朝前前期,州县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较重的刑事案件则归省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的研究发现,清代现州、县的基层司法官员主要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体现了古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从判牍来看,州、县官员推崇民间调解,如果能够在民间调解可以解决的案件,他们就不主张再进行诉讼。对于已诉讼的案件,也会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基层官员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龙认为,司法官判案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条文,提到了“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等问题。这些司法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统治阶层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

——摘编自王新霞、任海涛《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启示——以清代州县判牍为材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基层司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及其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近代中国和清代前期基层司法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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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蛮族国家建立后,各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因袭固有的习惯,因人而异,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则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办法。

《撒利克法典》(日耳曼法的一部分)第2条规定:“如有人偷窃一只小猪而被破获,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如有人偷窃一只满一岁的猪而被破获,罚款120银币,折合3个金币,另加所窃猪的价值和赔偿损失;如有人偷窃一只满两岁的猪,应罚付600银币,折合币15金,另加所窃猪的价值与损害赔偿……”

10世纪之后,欧洲出现了突破黑暗的中世纪的曙光:王权的加强、城市的兴起、大学的建立。


11世纪后欧洲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运动的原因
2022-09-05更新 | 55次组卷 | 1卷引用:第0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帮课堂】2022-2023学年高二历史同步精品讲义(选择性必修1)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