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公元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了一个由前司法大臣领衔的十人委员会开始编纂新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委员会遵循删繁就简的原则,避免过时和矛盾的地方,并使之系统化。新编纂的法典中,皇帝的谕令在法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受基督教的影响,有关奴隶制的法令被简化了。在关于嫁妆和妇女的婚前财产方面,查士丁尼规定离婚时丈夫返还给妻子的婚前财产应该与嫁妆的价值一样。534年新法典颁布,但是编纂活动并没有因此而终止。之后,他又颁布了许多谕令。这些谕令的编辑工作一直持续到皇帝逝世时为止,后世称之为《新律》。《新律》是用希腊文完成的,这样的做法实则是对东罗马帝国日益希腊化趋势妥协的产物。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材料二 唐高宗李治(649—683年在位)时期,《永徽律》颁布。后人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划为“十恶”,“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律疏议·名例篇》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按照唐律规定,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的犯有死罪之人,不判死刑;十五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患有残疾的人,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以收赎。唐太宗执政时期,因错杀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后悔之余制定了死刑执行前需要执行“三复奏”“五复奏”的制度。唐高宗即位后,“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摘编自石志刚《《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查士丁尼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两部法律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材料一 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到由原始习惯或判例组成的日耳曼法,它认为,法则只能靠经验去摸索,人们不可能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性。受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它认为政府只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协调人,故政府应该接受法治。面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着重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却忽视了对社会公道、永久和平、世界主义的博爱等这些宏伟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胡娟《西方大学两大治理模式及其法治理念和思想传统》
材料二 法律应以民族为基础,即以本民族的道德、法制、风俗习惯、宗教等民族性格为法制之标准。中国法系,以人伦为本位,以理性为前提,尚礼仪,重王道,尚矜恤,慎刑罚。它以“人是宇宙的主人”和从内外两方面践履人生里程的精神,以融合民族、提升道德、维护秩序和实现大同世界理论的贡献,自占世界上法系之重要地位,为安南、朝鲜、日本、暹逻之母法。近世因经济思想之变动,政治形式之改观等,遂日渐式微。然中国法制具有独特的精神与久远的历史及光辉的价值,可以成为医治世界危机的一种药方,其复兴势在必然。
——摘编自俞荣根等《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并说明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建设的认识。
材料 725~750年间某法律文书的摘录:立约人某地某某人信赖某地某某大人之权威。众所周知,我一无所有,衣食难以为继,因此恳求您怜悯周恤,蒙您仁慈恩准,使我得以信赖您的保护。您应按我所尽之力,依照我所提供之劳役和劳债,助我保有食物、衣服。……兹经双方协定,如我们之中有人违反协议,将向另一方赔偿金钱(钱数待定),并且协议继续有效。
——摘编自【法】德尼兹·加亚尔《欧洲史》等
(1)材料反映了(时期)西欧的(法律类型)。(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这段材料的研究价值。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该时期的法律建设。
A.日耳曼法 | B.教会法 | C.《十二铜表法》 | D.《罗马民法大全》 |
A.西欧地区民族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
B.现有法律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C.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紧密结合 |
D.罗马法彰显西欧民众的价值追求 |
A.文化传承推动文明进步 | B.哲学思想塑造法治精神 |
C.西方文明具有普世价值 | D.亚历山大东征影响深远 |
材料一:从城邦文明的兴起、商品经济的兴盛时期开始就已经埋下了西方走向法治、信仰法治的种子。而中世纪基督教文明的崛起又给西方法治传统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素材。法律与宗教的结合,将法律推至新的高度,更新了法律存在的价值与目的,给法律及其传统都带上了神圣光环。文艺复兴带来了古希腊的理性与人文主义,它们将西方世界的目光转至人本身,而信仰本身也在脱离教会势力日益扭曲的掌控的过程中,从盲目走向理性。在新教改革之后,思想上的启蒙,政治上的民主法治都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将法律信仰散播在西方世界。而现在,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在对极端主义的反思中及时转身,经历了又一次的浴火重生,完成了从宗教理性到极端理性再到相对理性的蜕变。
——摘编自林彩霞《西方法律信仰的历史追溯》
材料二: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追求的是和谐无讼。无讼,指的是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并不主张采用法律诉讼的手段,而是依靠法律之外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以追求正义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古代中国人大都迷信,而其之所以迷信是因为迷信可以在某些时候满足其所求,并不是因为发自内心的服从。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由于宗教和法律互相渗透,相互作用,宗教对法律产生很大影响。许多宗教规范中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和内涵在立法时被吸收到法律中去。例如基督教对法律影响最为深刻的是法观念,即人类自身和人类的法,都是上帝赐予的。西方人大都信仰宗教,因而对宗教的规定,他们发自内心地去服从,由此激发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摘编自郭婧《浅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西方法律信仰形成与发展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就此谈谈你对中国法律建设的认识。
材料一 汉代,儒家以礼作为区分社会等级的行为标准,主张德主刑辅,立法是保证礼得以实施的强制手段,并将道德教化作为执法目的。至魏晋,法典都由当时造诣极深的儒者制定,杜预、张裴曾分别注释晋律,经晋武帝“诏班天下”,后世称为“张杜律”,使儒家思想法律条文化。隋唐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 完成阶段,《唐律》把大量道德规范转化成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来惩罚所谓的不道德行为,最终完成了 法律儒学化、礼教法典化。古代法律的儒学化起到了法律规范与普及的作用,为后世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奠定基础,并对周边国家产生深远影响。而教化为先,以人为本的独特法律思想也具有现实意义。
——摘编自周导杰《立法、司法、守法视域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等
材料二 公元4世纪后,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罗马法的发展也受到了基督教影响:衡平法的产生为以后人权平等的观念莫定基础,而罗马法的系统化也被认为是体现基督教博爱精神的必由之路。至中世纪,在政教权力斗争的过程中,法律被认为等同于神的理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法律具有宗教一样的内在神圣性,这种神圣性使法律至上、法律被信仰能够成为现实,还促成了西方以分权和制衡为核心的宪政制度。基督教所强调的“倚靠神而不依靠人”的观念,也为非人治以及法治奠定了思想基础。
宗教改革后,平等、自由观念等新教精神也深深浸润在近代法律之中,这些教义和近代法律一道成为建立国富民强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总之,基督教与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紧密联系,并对近代西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摘编自柴英《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给养》等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中西法律演变历程中体现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西法律演变的历史价值。
A.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 B.加重了平民阶层的经济负担 |
C.保证了司法审判的程序原则 | D.推动了国家治理的成功转型 |
材料一 古代中国法律一开始便成了家族本位和专制主义的附属品。这种单极的政治统治观,从商朝的天道观使王权与神权相结合开始,至周礼损益形成政治与伦理相一统的宗法等级观,秦以后皇权制度化和法律化,使得中华法系未有限制皇权的法律的可能。以至于清末立宪仍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告终。“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法律实用主义工具化,使之用来维护君权,君权又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下,是无法产生核心价值为社会力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政性质法律的,更谈不上宪法部门了。
——摘编自朱政《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部门法》
材料二 中国社会更加注重自上而下“大一统”的集中式管理,追求上下一致,内外和谐的社会效果,国家治理方面则是德法并举、刚柔相济,最终形成一个高效、有序、成体系的法律文化闭环,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可以被概括为“统而有序”。与之相应,西方的欧美国家特别看重个体权利和程序正义,主张在每个人、每个社区、每个民族(种族)的自由权利基础上不断取得各自的民主进步,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可以被概括为:“散而民主。”
——摘编自冯玉军《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与比较》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西方法律和中国古代法律呈现不同特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