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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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14 道试题
1 . 现代美国法学家梅利曼在其著作中揭示了大陆法系变化的三个主要取向:一是“非法典化”,法官(法院)解释法律的现象愈趋普遍;二是“宪法化”,即新的宪政主义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影响着社会;三是“联邦化”,即欧共体立法在效力上高于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立法。该学者意在强调(     
A.民族国家理念遭到严重破坏B.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相互交融
C.世界力量呈现出多极化趋势D.宪政主义获得欧洲广泛认同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公元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了一个由前司法大臣领衔的十人委员会开始编纂新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委员会遵循删繁就简的原则,避免过时和矛盾的地方,并使之系统化。新编纂的法典中,皇帝的谕令在法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受基督教的影响,有关奴隶制的法令被简化了。在关于嫁妆和妇女的婚前财产方面,查士丁尼规定离婚时丈夫返还给妻子的婚前财产应该与嫁妆的价值一样。534年新法典颁布,但是编纂活动并没有因此而终止。之后,他又颁布了许多谕令。这些谕令的编辑工作一直持续到皇帝逝世时为止,后世称之为《新律》。《新律》是用希腊文完成的,这样的做法实则是对东罗马帝国日益希腊化趋势妥协的产物。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材料二   唐高宗李治(649683年在位)时期,《永徽律》颁布。后人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划为“十恶”,“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律疏议·名例篇》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按照唐律规定,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的犯有死罪之人,不判死刑;十五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患有残疾的人,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以收赎。唐太宗执政时期,因错杀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后悔之余制定了死刑执行前需要执行“三复奏”“五复奏”的制度。唐高宗即位后,“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摘编自石志刚《《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查士丁尼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两部法律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历史上,“法”实质上是帝王权力的延伸。而西方法律文化体系的构造其公式可以表现为法—人——法,制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限制君权,同时,西之的价值取向总括起来可以说是财产决定身份和等级,进而再影响权利的分配和享受。因此,在欧洲历史上屡屡可以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的债权人,而这在中国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在中国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罚的伦常。中国古代社会民众一直就是谈“法”色变,视讼事为畏途,避之不及。而西方的法律自始就包含了很大一部分的“权利”和“正义”内容,其民事功能不可忽视。西方人认为“自然法”基于人类的自然状态而自生,无须人们制定。而在传统中国的法理观念中,“伦理”即“自然”,所以西方的法文化更注重一种顺应自然的核心,中国更注重“定分止争”的需要。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材料二中国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促使了熟人社会的形成,依靠伦理道德或是风俗习惯就可以调整日常的行为规范,因而不会产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而在古希腊时期,在商品经济下人们因其对外贸易的发达形成了较强的权利意识。一个国家法律文化必然带有其民族性,并为人民认可而扎根于内心所形成。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与国之间的部分法律文化不易被其他国家的人们所理解。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趋势不可逆转,经济的全球化带动了文化的全球化,而法律文化因其所产生依附的物质生产方式的不同,加之文化全球化加速了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使得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不断。

——摘编自郭婧《浅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的差别。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发生碰撞的原因。
2023-11-10更新 | 27次组卷 | 1卷引用: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垣联盟2023-2024学年高二11月月考历史试题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从刑罚的发展历程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具有代表性的为奴隶社会的旧五刑制度与封建社会的新五刑制度。公元前167年,汉文帝改革刑法制度,基本上废除了奴隶社会的旧五刑体制,将肉刑改为笞刑,同时改无期为有期。至汉景帝时,笞刑制度进一步完善。隋文帝提出“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至此,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与死刑的封建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虽然宋元明清各朝对刑罚制度均有所创新,但在整体上,其刑罚均以新五刑制度为基础。虽然严刑酷法一直存在,但慎刑恤刑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摘编自杨丽娟《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

材料二   12世纪以前的欧洲,非理性的举证方式广泛流传当人类无法通过自身的智慧来判断嫌疑犯是否真正有罪时,为了弄明白罪与非罪,彼时的法庭更多的是期冀于获得来自上天的指示等。这种乞求神灵,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的“非理性或泛神论式”的断案方式被称为“神判法”。神判法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流行的司法审判程序,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程序,又与教会关系紧密。神判法往往在特定的场合进行,包括某些被指定的教堂、国王的庄园以及某些特定的法庭,主持审判的人通常是国王委派的官员和教士。

——摘编自盛宏意《中世纪欧洲神判法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罚体制发展的趋势及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与欧洲封建法制文明的不同,并分析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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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古罗马法经历了习惯法、成文法、万民法、法律体系四个时期。

时期     
习惯法王政时期根据古老的习惯和社会惯例,在王政后期形成习惯法
成文法共和国前期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贵族不再垄断立法与司法权,不能随意解释习惯法,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万民法
(国际法)
共和国后期,出台了《万民法》,专门用来解决涉及外来人口的财产纠纷,人身纠纷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由本国法律进行调整,从而确立了早期国际法纠纷的处理原则
法律体系帝国时期,皇帝的敕令、五位法学家论著具有法律效力;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查士丁尼时期进行了法典的汇编,《民法大全》标志古罗马的法律发展到了顶峰

——据《知乎·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材料二   西塞罗(罗马共和国后期)力图证明,法有来源于自然的稳固基础。对于一个既包括极少数有智慧的人也包括大多数普通人的共和国而言,西塞罗力图阻止任何使国家的法律偏离自然的趋势。立法者意图达到的任何目标,最终都是为整个国家服务,而非为部分阶层服务。为了达到最高的理性,立法的目标应当始终立足于所有公民都共有的自然。这样一来,西塞罗便使自然法更加符合公民社会的需要,加深了成文法与正义原则的关系,也进一步证明他的初衷是把罗马人的现实精神和希腊哲学追求永恒真理的精神结合起来。

——摘编自于璐《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研究》


(1)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罗马法与古罗马发展之间的关系。
(2)概括自然法思想的内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023-04-11更新 | 71次组卷 | 1卷引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第一中学2022-2023学年高一3月月考历史试题
6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巡回审判最早出现于亨利一世时期,但那时只是偶尔使用,未成制度。亨利二世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并定期派遣王室法官巡回全国各地受理案件。巡回法官在地方主持审判时,因其采用陪审制,判决更为公正,对当事人更具有吸引力。所以,实行巡回审判制度的结果是大批原本由地方公共法院或封建法院审理的案件被转移到了国王法院。至此,国王司法权延伸到了全国各个角落和各个领域,国王法院包揽了全部的刑事案件和几乎全部的自由土地纠纷案件。

——摘编自李培峰(《英美法要论》)

材料二   19823月颁布的《民事诉论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可以就地办案后,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不必再到县城人民法院上诉,人民群众能够不误工,不影响生产或工作,也可以使民事纠纷就地得到解决。福建龙海县角美人民法庭1983年办结各类民事案件129件,做到办结一件,执行一件,回访一件,因此历年积案大幅减少。在巡回就审过程中,法庭还及时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了生产队群众。

——摘编自张卫平《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


(1)根据材料一,指出英国中世纪“巡回审判”的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对英国政治与法律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英国中世纪“巡回审判”相比,我国20世纪80年代“巡回审判”的特点,并分析这一时期我国“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作用。
7 . 《十二铜表法》规定,奴隶对他人的侵害行为,奴隶主应承担支付罚金或将奴隶的所有权移交受害人的“替代责任”。而到了《阿奎利亚法》时期,强调责任人的“不知晓”,若主人命令奴隶实施不法损害,则私犯行为被视为主人自己的行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这一变化(     
A.促使诚信原则渗透法律条例B.印证罗马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C.注重协调法律主体间的关系D.意在打破贵族垄断司法局面
2024-05-10更新 | 39次组卷 | 1卷引用:2024届河北省秦皇岛市部分高中高三下学期二模历史试题
8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法国大革命以来,虽然颁布了一些民事法律、法令,且1791年宪法也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为全国所共同遵循的民法典”,但由于政局动荡,法典编纂不可能系统地进行,加之有关法典编纂的意见纷纭,难以统一,故由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领导起草的1793年、1794年和1795年三个民法典草案都未能获得议会通过。直到1799年拿破仑上台建立执政府,有了稳定的政治秩序,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才最终成熟。18043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一起,定名为《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

——摘编自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律史研究》

材料二   具体就当时国家尚未统一的德意志人而言,拿破仑战争使他们认识到共同地位,激发了他们的民族主义情绪。1814年,法学家蒂堡提出了应仿照《法国民法典》尽快编纂德意志人的统一民法典。他认为:“每一位爱国者便不由自主地发出这样一个愿望,即通过德意志人自己的力量完成一部简单明了的法典,它最终可以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恰当地建立和巩固我们的民事状况;还有,要有一个由所有德意志政府共同组成的爱国组织,使得整个帝国永恒地得到相同的民法制度所带来的幸福。”他还认为:“这部法典有望在两三年或最多四年之内完成,因为在普鲁士、奥地利和法国的法典中,在萨克森和拜恩不久前制定的法律中,已经有了那么多极为有益的准备工作,以至于现在就可以说很多问题已经被解决了。”然而,该提法的落实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几番论战,伴随着欧洲形势变化、德国统一进程的加速以及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1900年《德意志民法典》正式施行。

——摘编自哈斯巴根《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德两国民法典出台背景的共同之处。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蒂堡主张的影响。
9 . 公元前169年颁布的《沃科尼亚法》禁止将妇女设立为拥有10万阿司(古罗马货币单位)以上财产的继承人。6世纪的《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同等地根据其亲等的优先权被召集参加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亲等相同者,按人平均分配”。这一变化(     
A.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使女性获得人身自由
C.反映了农耕经济得到发展D.蕴含着自然平等精神
10 . 《十二铜表法》规定:家父对家子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可以惩罚、买卖,甚至杀死家子。后来,皇帝君士坦丁明令禁止家父杀害家子,同时也规定,家子在财产和婚姻方面也享有更多的自主权。这一变化反映了(     
A.罗马法的理性化倾向B.人人平等理想的实现
C.财产私有观念的淡化D.奴隶主权力受到制约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