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从刑罚的发展历程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具有代表性的为奴隶社会的旧五刑制度与封建社会的新五刑制度。公元前167年,汉文帝改革刑法制度,基本上废除了奴隶社会的旧五刑体制,将肉刑改为笞刑,同时改无期为有期。至汉景帝时,笞刑制度进一步完善。隋文帝提出“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至此,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与死刑的封建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虽然宋元明清各朝对刑罚制度均有所创新,但在整体上,其刑罚均以新五刑制度为基础。虽然严刑酷法一直存在,但慎刑恤刑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摘编自杨丽娟《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
材料二 在12世纪以前的欧洲,非理性的举证方式广泛流传当人类无法通过自身的智慧来判断嫌疑犯是否真正有罪时,为了弄明白罪与非罪,彼时的法庭更多的是期冀于获得来自上天的指示等。这种乞求神灵,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的“非理性或泛神论式”的断案方式被称为“神判法”。神判法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流行的司法审判程序,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程序,又与教会关系紧密。神判法往往在特定的场合进行,包括某些被指定的教堂、国王的庄园以及某些特定的法庭,主持审判的人通常是国王委派的官员和教士。
——摘编自盛宏意《中世纪欧洲神判法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罚体制发展的趋势及影响。(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与欧洲封建法制文明的不同,并分析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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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
——摘引自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党中央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
——摘编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指出唐朝政府注重礼治的官方著作及其历史地位,简要概括这一历史时期推动“刑律儒家化”的原则与目的。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阐述1982年宪法的历史地位,并概述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
材料一 自首是唐律最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之中。在《名例律》中就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原则:“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唐律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唐律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前提必须是“犯罪未发”;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定官府自首。不能适用自首制度的特殊情形:杀伤之罪;“于物不可备偿”之罪;事发逃亡者;越度(关卡)关及奸之罪。
——刘琬淇《唐律疏议之自首制度》
材料二 《唐律疏议》是历代刑法的集大成者,其中定罪量刑所体现的诸多刑罚原则和制度都充分吸取了历代刑事立法的技术和经验,并在前人基础上有所深化和创新,自首制度也不外如是。唐初尊奉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特别重视礼法结合,唐律的“一准乎礼”正是前代礼法结合思想自然引进的结果。唐初由于均田制的推行,农业生产大大发展,社会平民财产比以往有所增加,而相比于动荡时期的劫盗行为,此时无论是“强盗”还是“窃盗”,其社会危害性均有明显降低,已不能仅用简单的严刑峻法来规范。
——陆江宁、陆超楠《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律自首制度中所体现出的立法思想特征。(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自首制度的立法基础。
材料一 公元前450-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是由贵族和平民以过去的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的成文法。其内容包括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如第三表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处死,或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他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加以分配。
——摘编自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材料二 《唐律疏议》是唐朝长孙无忌所撰,是对唐律的逐条注解。其内容包括《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捕亡律》《断狱律》等。它把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严禁赦、减或赎免;对欠债之人则“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唐律的规定中,刑中显德,出德入刑。
——摘编自张煦琳《谈<唐律疏议>体现出的“惩教结合”观》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十二铜表法》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与《十二铜表法》对债务事件处置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虽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了两者分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这就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孕育了可能性。不过,可能性如果成为一种现实,还需要“助产士”的帮助。在美国,这个把宪法的文本变成现实规范的助产士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摘编自陈伟《美国宪政的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787年后美国的州与明清的行省在职权上的异同点。
材料一 清末民初,西方律师制度被引入中国。当时,在认识到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黑暗后,“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中国人着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尝试实行律师制度,所谓“既可以牵制法官不至意为出入,且可代人民诉讼剖白是非,其用意深且远也”。武汉是近代中国较早出现律师身影的地区之一,当时在汉口租界内,比较有名的有裴赉、福禄等洋律师。1909年至1910年间,湖北积极筹设各级审判厅机构,在武昌先后设立了高等审判厅1所、地方审判厅1所和初级审判厅1所,在汉口、宜昌、沙市也分别设立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各1所……律师与讼师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前者接受过以西方法律课程为主要内容的新式法律教育。
——摘编自朱英、魏文享《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与社会变迁》
材料二 新中国的人民律师制度是在废除旧法统、创立新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创建并发展起来的。1949年,中共中央逐步废除了国民党旧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我国新的具有无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开始建立。1950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件,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至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和研究取得重要进展。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求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工作机构等作了原则规定,任务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刑事辩护,担任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性质上,律师既非审判人员,又非行政机关干部,而是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到1957年6月,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同时借鉴苏联经验,共建立了817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摘编自王福强、付子堂《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70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律师群体发展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设呈现出的新特点,并分析律师制度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 董仲舒断狱案例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董仲舒首次提出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即当某一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来审判。而且在审判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论心定罪”,也就是重点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
书中有案例如下:甲的父亲乙与丙斗段,丙用刀刺乙,甲随即用木棍打丙,不幸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有关此案的审判,董仲舒认为,父子是天地间最亲密的,看到父亲在和别人斗殴,没有不着急的。甲本意是拿着棍子帮父亲打丙,是为了救父亲。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股打父亲情节,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摘编自宋伟哲《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材料二 盖国民为一国之 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1)根据材料一,指出判甲罪名不成立的依据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反映出汉代法律怎样的发展趋势。
(2)材料二中孙中山法治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分析其法治主张在近代中国难以实现的原因。
材料一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527-565年),拜占庭帝国经济昌盛、文化繁荣。查士丁尼命人组织了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搜集、整理罗马帝国所遗留下来的各种法律法令,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增删、修订,最终编纂成一部汇编式法典,被人们统称为《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新律》四部分)。人们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对后世影响巨大,近代西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令时都将该法典作为参考。
——摘编自周晓菲《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
材料二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至18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和启蒙思想运动,其中卢梭的政治学说和法律思想影响最大。法国大革命为《拿破仑法典》的制定清除了制度上的障碍。《人权宣言》宣扬的自由和民主,对于其后法国的每一部法典的制定几乎都有影响。《拿破仑法典》把《人权宣言》关于权利保障的部分移植到了民法领域。《人权宣言》提出的法律至上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民法典的制定进程。拿破仑·波拿巴凭借铁腕统治稳定了法国国内的不安定局面。他极力推动法典化的建设,尤其是民法典的建设,并亲自任命民法典起草委员、参加法典条文的审议讨论会。《拿破仑法典》试图将更多的法律原则写入法典,由此,这部民法典的多个法律规定具有宪法方面的指导性意义,还有一些法律原则至今仍适用于法律的各个领域。
——摘编自谢斌《论<拿破仑法典>的渊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编纂完成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并综合以上材料,归纳查土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得以编撰的相同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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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将正确的字母填入图标的括号中
A.公民法 B.万民法 C.十二铜表法
(2)在公元前3世纪以后,罗马法为什么不断完善和发展?
(3)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说道:“也许,罗马人在思想上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是,它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当时存在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处,总携带它自己的法律。” 结合上述观点谈谈你对古代罗马法的看法。
(4)如果你想更深入地研究罗马法还可以借助哪些手段?
【说一说】
材料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请回答: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
【谈一谈】
材料 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认为,全面多样的礼就是中国最早的民事法。《礼记》记载:“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细微处)。使民日徙善而远罪(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而不自知也。”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请回答:
(2)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礼作为民事法的特点及其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