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23 题号:21411169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自首是唐律最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之中。在《名例律》中就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原则:“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唐律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唐律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前提必须是“犯罪未发”;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定官府自首。不能适用自首制度的特殊情形:杀伤之罪;“于物不可备偿”之罪;事发逃亡者;越度(关卡)关及奸之罪。

——刘琬淇《唐律疏议之自首制度》

材料二   《唐律疏议》是历代刑法的集大成者,其中定罪量刑所体现的诸多刑罚原则和制度都充分吸取了历代刑事立法的技术和经验,并在前人基础上有所深化和创新,自首制度也不外如是。唐初尊奉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特别重视礼法结合,唐律的“一准乎礼”正是前代礼法结合思想自然引进的结果。唐初由于均田制的推行,农业生产大大发展,社会平民财产比以往有所增加,而相比于动荡时期的劫盗行为,此时无论是“强盗”还是“窃盗”,其社会危害性均有明显降低,已不能仅用简单的严刑峻法来规范。

——陆江宁、陆超楠《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律自首制度中所体现出的立法思想特征。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自首制度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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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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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推。杨志坚妻见他怀才不遇,告至官府欲与他解除婚姻。时任抚州刺史的颜真卿作出判决,判词曰:“(杨妻)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最后,杨妻被判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则被)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

——据唐代颜真卿所作判词《按杨志坚妻求别适判》编写

材料二 审得陈敏生呈控吕思义一案。本县研鞫数四,真相业已明白。此事吕思义实有不是:欠债不还,一罪也;图谋诬陷,二罪也。在吕思义意,以为欠债一事,尚在前朝,今国家已易大清,前朝所有之区区债事,何能再行索讨?自应销灭。在陈敏生意,欠债事虽在明代,而欠债者仍是吕姓之人物,不能因国家更易大清,即可置债事于不问。

按律:诬告人叛逆者,即以叛逆罪治之。姑念吕思义于大清入关时,首先归顺,转战两粤,持弓十年,应特予宽恩,免其一死。杖二百,流三千里;妻孥发配,家资入官。所欠陈敏生钱八十千,由公家在吕思义赀产中分出,拨归完案。除详报抚臬宪外,此判。

注:以上据传为清初于成龙在广西任知县时对一起案件的判词。

——据《清朝名吏判牍选》

(1)根据材料一,指出颜真卿判词中所体现的思想观念,比较材料一、材料二,说明唐、清判词语言风格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该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并分析判词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2023-11-11更新 | 199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五表 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七表 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荫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第九表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诸八议者(注:八议者指与封建贵族有关的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人),犯死罪,皆条所坐(注:坐即罪)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注: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材料三 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是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请完成:
(1)依据材料一、材料二,指出《十二铜表法》与唐律的差异。
(2)材料三中孙中山法治思想在实践中有何具体表现?分析其法治主张在近代中国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3)材料四中的“民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怎样实现的?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法治”的认识。
2016-12-12更新 | 64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材料一:《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由唐高宗令人修撰,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也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以及阶级差别等内容。它的法制思想有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它结合自身并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摘编自百度词条

材料二: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概括说明《唐律疏议》所体现出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并分析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要指出其体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3)根据材料一和二,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法国民法典》的本质和地位上的差异。
2023-10-05更新 | 135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