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维护公民权利 | B.坚持权力制衡 |
C.遵循法律程序 | D.保护私有财产 |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A.无罪推定原则 | B.社会契约思想 |
C.权力制衡原则 | D.程序公正理论 |
4 .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由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人的私有意识大大加强,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度与广度都已今非昔比。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市民法所能逮及…由于社会的进步,市民法扩大为世界性的法律——万民法,已势在必行。
——米健《略论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材料二1787年宪法是新大陆第一份具备高度法律意义的文件,与之相当的就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和1787年宪法都包含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门类。但是,在罗马,这两大门类之间并没有清楚的区分,甚至也不存在形式上的划分,而1787年宪法则以公法和私法之间严格的内容和逻辑划分为特征和性格。使人吃惊的是,最终的局势和未来的发展表明,在罗马,私法元素具备了压倒性的地位;而在美国,情况却恰恰相反,是公法元素或者说宪政元素获得了这个地位。
——林国荣《托克维尔眼中的美国1787宪法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材料三1866年对奥地利战争胜利后,为了使新成立的北德意志联邦“有章可循”,惯于专断的普鲁士首相竟然像签发公文一样,将他拟定的宪法草案送给北德意志联邦议会强行通过。故而有人称这部宪法是俾斯麦的个人“著作”。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就是在这样一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邢来顺《略论德意志帝国政治架构的发展趋势》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回答,为什么说万民法取代公民法“势在必行”。
(2)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概括两部法律对世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相同贡献。
(3)结合材料三和所学知识,概括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出台形式和内容的特点。
A.正当程序受到法律的重视 | B.法律的判决缺少程序环节 |
C.程序决定法律判决的结果 | D.近代西方国家均重视程序 |
A.反映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 B.消弭了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
C.体现了一定的人文精神 | D.维护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
材料一秦国家庭形态,主要是以父权为主的家庭结构,因此在《秦律》中确认家长拥有统治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利。在家庭中,子女不仅侵犯父母的人身被视为重大犯罪,而且对祖父母的人身侵犯也要被严加处治。家长对于违反教令的子女,可以送官府代为惩治,而官府则以家长的意见作为处刑的依据。《秦律》中还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擅杀、刑、髡其子”不受法律追究。
- --摘编自翟宛华《从出土<秦律>看秦的婚姻家庭制度》
材料二罗马法中的家庭观念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影响,家庭作为宇宙秩序的首要但并非唯一环节,先于城市存在,是共和国的温床。人在家庭之中,作为家庭的一分子,但同时也是城市共和国的一分子。人在罗马法中居于中心位置,作为集体的罗马人民是现实的、具体的团体,而非理念的、抽象的团体。罗马法中家父权并非不受限制,家子具有自治的地位,以家父权为纽带建立的家庭是为了满足增长的需要。
--- "摘编自[意]塞巴斯蒂亚诺.塔法罗、娄爱华《罗马法中的人与家庭》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国“以父权为主的家庭结构”的法律依据。
(2)根据材料二,概括罗马法中家庭观念的内涵。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古代东西方法律重视家庭关系的原因。
材料一:赦免是中国古代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手段,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赦免,把它当作稳固皇权的重要措施。赦免在一开始并不是作为一种社会措施,而是原始社会典籍中出现的一类有关“仁政”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赦免具有临时性、随意性,诸侯中的大赦之法基本上都是特赦。汉代以后,统治者开始经常性的使用赦免,《后汉书》记载:光武帝刘秀下诏:“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因而大赦天下,使人们从事生产。赦免权力开始逐渐的收归中央,赦免成为一种习惯法,名目和次数也日益增多。
——摘编自袁文超《中国古代赦免现象分析》
材料二:从自然法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近代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在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历程。在治理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手段的争论中,人治观虽显赫一时但瞬间便悠忽不现,“人类理性所体现之正义,高于一切”。启蒙思想家们大都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统治者行使的权力是人民的共同权力。西方法治主义者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敏锐的捕捉到权力专制的天性,因而便给权力重新解构、定为、整合。以近代法的理性主义对权力进行道德约束,以三权分立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摘编自于语和《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国赦免制度的演变趋势。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近代西方法治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赦免制度和西方近代法治对各自社会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 法国在第三共和国时期,就已经逐渐形成十多个党派,宪法虽然赋予总统较大的权力,但由于政府经常是多党派的联合,党派之间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主张并不一致,意见的分歧导致党派之间的不断分裂和重新组合,政府不能获得稳定多数的支持,经常面临改组的威胁。
材料二 1958年9月28日,新宪法经全国公民投票以79.2%的绝对多数通过,开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1958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七年。选举团由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及市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材料三 为了摆脱议会对总统的过多约束,1962年戴高乐提出修改宪法第六条,认为总统应由全民选举产生,才能使总统真正担负起最高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持共和国的巩固,增强共和国的效率。戴高乐的建议,遭到议会多数议员的反对,未能获得通过,戴高乐则根据宪法赋予他的权力,毅然解散议会,并于10月28日举行全民公决,结果他的建议以62%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摘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分析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进行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三,联系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总统产生办法的变化历程,并分析其最终的影响。
材料一 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罗马人设立专门法庭来审理这类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
——摘编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法的变动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共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