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制定 | 1953年 |
重新修订 | 1979年 |
第一次修改 | 1982年 |
第二次修改 | 1986年 |
第三次修改 | 1995年 |
第四次修改 | 2004 年 |
第五次修改 | 2010年 |
A.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 | B.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
C.重视民主政治的完善 | D.社会主义原则的确立 |
A.开始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 B.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 |
C.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和民主性 | D.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
A.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阶段 |
B.彰显了内容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公正性 |
C.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 |
D.体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
A.吸取了文革的历史教训 | B.是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 |
C.推动了基层民主的发展 | D.利于推动对外开放进程 |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为了论证以法治取代礼治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对于法的概念等进行了探讨。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韩非也认为只有“去私曲,就公法”,才可以“民安而国治”。
——摘编自张晋藩《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材料二 自秦以来,中国二千年的法律是“为上而立”的,是专制帝王用来“驱迫束缚其臣民”,使臣民“恐怖慑服”的“防奸”手段。他强调政府应该为民立法,这样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摘编自严复《法意》(1909年)
材料三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摘编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出现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严复的法治思想。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现代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意义。
材料一 新中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由新法制予以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文化、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活动和社会关系都需要规范和调整,这就向执掌国家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任务。这一任务是以巩固和建设新政权为中心,以建设新社会和实现国家法制现代化为价值取向。对于建国后的法制建设任务,中国共产党从整体上有一定的认识,对新国家、新政权进行过设计规划,勾画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蓝图。但是对法制建设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却缺乏足够的重视。为了实现社会制度的革命性变迁,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剧烈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虽起到了巩固政权的目的,但对法制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摘编自韩威《1949—1956: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曾两度起草民法典,但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1979年开始……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至2002年1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将现行《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编入,形成“汇编式”民法典草案。期间几易其稿,历时近十年的修订、补充和完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中国初期进行法制建设的目的评析新中国初期法制建设运动的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新中国民法典编纂历程的特点根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撰的意义
材料
1949年至1978年 | 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相对较少,经济法尚未以一门专业法学和一项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式出现。《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规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企业管理体制 |
1979年至1991年 | 开始了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活动,制定一批系统性、原则性、基础性经济法律法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 |
1992年至2012年 | 经济立法呈爆发式增长,相关市场经济的许多重要基本法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等均在此期间出台。我国依循国际惯例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名例》规定: “诸犯死, 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 ” 《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 , 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 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 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案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 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 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A.表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确定 | B.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
C.奠定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 D.反映政治经济建设对法治的迫切需求 |
材料一 唐律规定,皇亲国戚、皇帝故旧、高级官僚、贵族等八类人犯罪时,处罚“轻重不在刑书”。唐律还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据《唐律疏议》
材料二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
材料三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摘编自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地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朝法律与《明律》在体例上的共同之处,并概括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