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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近代国际法发展简表

时间国际法举要
1625年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强调了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法国大革命到19世纪后期以前国际法主要确立和增加了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若干内容,如国家享有独立主权,不容干涉内政,公海自由等。
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法上增添了一些反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如所谓的势力范围、合法干涉、和平封锁等等。特别是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制度、不平等条约制度。
1928年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废除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在订约的同时,英美法等大国先后对公约提出保留条件,声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诉诸战争”。
1945年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不干涉他国内政”等。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合约为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各国海洋权益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改变了之前的海洋法只为少数大国服务的局面。
1994年包括中国在内的近百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公约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推动防治荒漠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法依据。

——据王铁崖《国际法》、李铁成《联合国简明教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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