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别铸小钱有利于商品的流通 | B.通过币制改革实现社会稳定 |
C.正确借鉴了历代钱法的得失 | D.统治者铸钱敛财的财政观念 |
A.统治阶层存在统一观念 | B.传统社会观念全面复兴 |
C.士族门阀制度不得人心 | D.民族交融促进社会发展 |
A.利于推动北方民族交融 | B.消除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隔阂 |
C.旨在学习汉族典章制度 | D.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势 |
A.全球变暖现象日益加剧 | B.游牧民族生产方式的缺陷 |
C.自然灾害主导民族南进 | D.天人感应宇宙观念的实践 |
少数民族首领 | 记述内容 |
大夏建立者匈奴贵族赫连勃勃 | “朕大离之后,世居幽朔。……今将应运而兴,复大禹之业” |
前秦皇帝氐人苻坚 | “其先盖有扈(远古中原地区的一个部落)之苗裔”,其梦想是“混一六合” |
前燕建立者鲜卑贵族慕容廆 | “其先有熊氏(黄帝部落)之苗裔,世居北夷” |
后秦建立者羌族贵族姚弋仲 | “其先有虞氏(舜所在部落)之苗高。禹封舜少子于西戎,世为羌酋” |
A.华夏认同观念进一步增强 | B.北方各少数民族同宗同源 |
C.统一多民族国家加快形成 | D.古代史籍编修追求客观性 |
A.民族交融与繁荣开放 | B.经济发展与文化停滞 |
C.民族融合与区域开发 | D.中外交流与政权分裂 |
A.加强拓跋氏对中原的统治 | B.宣示北魏政权的正统性 |
C.缓和鲜卑与汉族的关系 | D.彻底改变北方的社会习俗 |
材料 北魏兰陵长公主之死案。神龟年间(519年左右),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因遭遇驸马刘辉(南方叛逃而来的皇室成员刘昶之孙)的不忠与家暴,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并最终因伤逝世。案发之后,刘辉畏罪潜逃,与其有染的两位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及其兄长张智寿、陈庆和被捕入狱。该案审理过程如下:先是负责审理此案的门下省(北魏皇帝秘书机构)主张:刘辉殴打公主、堕杀胎儿,属谋反大逆,应判处死刑;张容妃、陈慧猛耽惑刘辉,也应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知情却不防范,应判处流刑。对此,摄政灵太后基本核准,只将两位民女死罪改为髡鞭付宫(即剃发、鞭笞之后,贬入宫中为奴)。随后,尚书省(北魏正牌司法机构)三公郎中崔纂以儒家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对五位案犯的判决提出了三点抗辩:其一,公主已嫁刘辉,其首要家族认同即为刘家,而非皇室,公主流产之胎儿,首先是刘辉之子,其次才是皇室成员,故刘辉所犯是堕杀亲子罪而非谋反大逆罪,应判处徒刑而非死刑;其二,两位民女的罪行按照当时惯例至多处以徒刑,髡鞭付宫量刑过重;其三,两位民女均已婚,据当时已有的法律共识“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其罪行不应连坐兄长,且法律允许“期亲相隐”,兄弟知情不报,可以谅解。此外,尚书省右仆射游肇亦奏言:门下省负责出纳,核罪结案,本非其事言下之意!门下省无权审理此案。最终,本案由灵太后一锤定音-尚书省所有抗辩驳回,崔纂乡职,游肇停薪。
——据魏收《魏书》卷111《刑罚志·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公主之死案”的审理过程加以评析。(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
A.体现出北方民族交融的深化发展 | B.全盘学习了汉族的先进制度 |
C.完成了北方少数民族封建化进程 | D.缩小了北魏内部的阶级差别 |
①城市营建开始形成制度 ②统治者深受汉文化影响
③确立了城市的市坊制度 ④佛教发展影响都城规划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