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公元前4千纪末,两河流域迈进了文明的门槛,经济社会有所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凸显。司法审判、调解仲裁和神明裁判这三种化解冲突的模式尤其引人注目。古代两河流域居民崇尚法治,并创制了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但相较而言,与司法审判相关的文献并不十分丰富,因为大量争端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是在庭审前达成了和解。调解仲裁成为两河流域居民化解纠纷的常用手段。古代两河流域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调处争端,多方人员和机构均可以充当争端调停人和仲裁者,既可以是各级官员和公民大会等机构的成员,也可以是家族长老和商业组织首领,还可以是专职法官。调停人和仲裁者是发生纠纷的双方选定的个人,他们所做的裁决被双方认可,其效力犹如法庭做出的判决。两河流域的神明裁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神誓法,另一种是神判法。无论是神誓法还是神判法,都是把辨析案件的是非曲直诉诸于超自然的力量。
——摘编自国洪更《古代两河流域的纠纷解决机制》
材料二 西欧中世纪仲裁机制的基本流程是:争端双方协议仲裁,邀请仲裁员,后者听取双方的陈述并宣布仲裁结果,最后是仲裁结果的执行。中世纪并没有专门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争端双方和谈或和平条约的组成内容,而这些和谈或和约往往包含若干主题的协议。只要当事人有意愿且行动自由,就能够达成仲裁协议,将任何类型的争端付诸仲裁。大量中世纪国家之间争端的仲裁案件和仲裁协议表明,争端被赋予法律属性,并且仲裁机制广泛参与中世纪政治文明的塑造中。仲裁结果由仲裁员在一个极富仪式性的场合宣布,争端双方需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公开表示是否接受和执行裁决结果,并通过宣誓、抵押担保、见证人监督的形式保障落实。
——摘编自卢兆瑜《论中世纪仲裁机制对西欧政治文明的形塑》
(1)根据材料一,分析调解仲裁成为两河流域居民化解纠纷的常用手段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两河流域仲裁与西欧中世纪仲裁的共同点,并谈谈仲裁机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