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尔·戴高乐
1890年11月22日,夏尔·戴高乐诞生于法国里尔市公主街9号一个世代笃信天主教的小贵族家庭。后来,考入圣西尔军事学院。
1916年3月25日,戴高乐指挥的步兵第三十三团第十连在杜澳蒙阵地几乎被敌人全歼。戴高乐.上尉被误传阵亡,追授一枚最高荣誉十字勋章,并在全军通令表彰。其实是伤后未死而被德军抓获。
1922年11月,入军事学院深造进修。毕业后,被派往美因茨的莱茵区法军司令部供职,发表处女作《敌人内部的倾轧》。
1929~1931年,调往贝鲁特,在驻中东法国部队中供职,负责伊拉克、伊朗和埃及事务。
1939年9月1日,“二战”爆发,戴高乐晋升为临时性准将。
1940年6月5日,戴高乐在改组后的雷诺政府中任国防和陆军部副部长。10月27日,戴高乐在伦敦成立“法兰西帝国防务委员会”。
1944年8月26日,法国临时政府成立。9月9日,临时政府改组,戴高乐任总理兼国防部长。
1947年4月14日,戴高乐宣布成立“法兰西人民联盟”。
1958年6月1日,法国国民议会授权戴高乐组阁,并委托其制定新宪法。9月28日,第五共和国宣告成立,戴高乐首任总统。
1964年1月27日,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1965年12月19日,重新当选法国总统。
1969年4月28日,戴高乐将军宣布引退,停止执行第五共和国总统职务。
——摘编自郝志凯《戴高乐年鉴》
提取材料信息,说明上述材料对研究近现代法国历史有哪些史料价值。
材料 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国际大审判,史称“东京审判”。有学者认为,《联合国宪章》规定自卫权,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武力的概念,这是国际法在制止战争方面的重大发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对上述国际法规定的重要实践。它们采取进步的法律观点,确认了侵略战争是最大的国际性犯罪,宣告了国际正义与和平是不容破坏的。
关于“东京审判”的部分资料摘编
① | 报道了侵华日军“百人斩”的暴行 ——《东京日日新闻》(1937年12月13日) |
② | “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的侵略。” ——《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 |
③ | 《严惩日本战犯战罪委会发表备忘录日军之罪行一如纳粹》 ——《中央日报》(1945年9月12日) |
④ | “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之一南京市居民伍长德的证词 |
⑤ | “如果天皇受审,占领日本的计划必须作很大调整,而且在具体行动之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必须完成。天皇的被诉毫无疑问会在日本民众中引发巨大的震动。” ——麦克阿瑟给参谋长艾森豪威尔的电函(1946年1月25日) |
⑥ | “戏文里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可现在是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可雪我心头之恨!” ——梅汝璈《东京审判日记》(1946年5月13日) |
⑦ | 反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场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行为之共同计划或共同谋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 |
⑧ | 《东京国际法庭不会如此荒谬吧》中说:“最近我国代表出席作证,法官容许罪犯之辩护者做过分之质难,致使我以战胜国之地位与资格受极度之难堪。” ——《工商晓报》(1946年7月31日) |
(1)对上表中的文献史料进行分类,并指出其类型。
(2)综合上述材料,结合所学,谈谈你对“东京审判”的认识。(能够写出2-3点认识,并用材料加以说明)
1945年12月,9个曾参与对日作战的国家代表(稍后加入了印度、菲律宾两国)就国际军事法庭的一些原则达成一致:不以抽象团体加以控罪、而是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将主要责任人的消极不作为的默许或纵容一并纳入定罪和量刑的考察范围,这是对1928年签订的《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这是战犯审判史上的重大突破。战争结束前的日本要害机关曾对档案文献集中销毁,及大部分调查人员不通日语削弱了指控的力度,大部分检察官对战时日本国家机器的运行模式,尤其是陆海军省、部与内阁乃至与天皇的复杂关系不甚明了,加之日本与英美不同法系的诉讼程序和多种语言的转译,日方抗辩持续将近14个月,直至1948年4月审理阶段基本结束。1946年至1948年,历时26个月的东京审判结束了,在这期间,国际形势发生着重大变化。对美国来说,“有价值的合作者远远超过‘指控其战争罪犯’所产生的价值更大”,因此有人称东京审判为“完美的设想,不完美的现实”。
——余先予、何勤华、蔡东丽《东京审判:正义与邪恶之法律较量》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东京审判的意义和不足。
材料一 犹太人是世界历史上唯一从战败国得到持续性赔偿的战争受害者群体,这得益于二战后德国政府和企业对犹太人受害者及其遗属赔偿覆盖的不断扩大和完善。1952年,联邦德国和以色列签订《卢森堡条约》,联邦德国以犹太移民安置费用的名义向作为犹太人民合法代表的以色列政府支付价值30亿马克的赔偿。德国对以色列的赔偿超越了“战胜国以武力强加给战败国的义务”传统模式,开创了一种“战败国自愿赔偿战争受害者”的全新战争赔偿模式。这一赔偿不仅缓解了第一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的财政困难,推动了以色列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开创了德国与以色列之间独一无二的“历史责任驱动型”国家关系。对犹太人来说,这是他们两千多年的流浪岁月里首次从迫害者那里得到赔偿。对德国来说,《卢森堡条约》是“西德进入民主国家价值共同体的门票”,恢复了德国的政治声誉和道德信用。1956年联邦德国通过立法正式将“纳粹受害者”这一庞大的群体列入二战赔偿的对象。截至2020年所有二战期间在欧洲“犹太区”生活3个月以上,或在德国占领区和纳粹仆从国以难民状态生活4个月以上的犹太人及其子女,均可以向德国政府申请赔偿。21世纪初包括东欧强制劳工、强制绝育者、战争孤儿等“边缘受害者”群体成为德国二战赔偿的焦点对象。
材料二 经历与犹太人半个多世纪的赔偿拉锯战之后,德国政府和学者逐渐意识到赔偿不可能完全消除战争创伤,不再执着于寻求犹太人的宽恕。2018年3月,德国政府向联邦议院报告纳粹受害者赔偿支出时承认了这一点:“联邦政府为受到纳粹主义不公正待遇的不同群体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文本和法外规定。所有参与立法和执行赔偿法的人都始终意识到,字面意义上的完全‘赔偿'是不可能的。纳粹暴政的幸存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无法用金钱或其他利益来抵消。”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孙文沛《二战后德国对犹太人赔偿的路径调整与效果评估》
(1)根据材料一,指出德国对犹太人赔偿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德国扩大赔偿对象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德国对犹太人大范围赔偿的影响,并谈谈你的认识。
A.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价值被忽视 | B.大国对抗方式发生新变化 |
C.欧洲民众淡化了对于世界和平的追求 | D.国际关系新秩序逐渐确立 |
A.批判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对亚洲的伤害 | B.反对欧洲列强恢复其在亚洲的殖民统治 |
C.强调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亚洲贫困 | D.鼓励被压迫的亚洲人民反抗法西斯侵略 |
A.意在促进国际安全机制的发展 | B.颠覆了欧洲旧有的国际法规 |
C.体现出大国之间协调合作加强 | D.带有帝国主义强权政治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