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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12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化外(政令教化所达不到的地方)人犯罪者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化外人既来归附,即为王民,罪并依律断,所以示无外也。

——摘自1740年《大清律例》

材料二凡英民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即领事,下同)处投禀,管事官先行查察……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摘自1843年《虎门条约》

材料三1943年1月11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同日,国民政府代表宋子文与英国代表薛穆、黎吉生在重庆签署了《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这两个条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美英两国同时撤废在华治外法权。很快,巴西、加拿大、挪威、荷兰、阿根廷等国也先后与中国商订新约,放弃在华特权。

——摘编自胡星斗《民国政府收回治外法权的历程》

(1)材料一中,清朝如何处理外国人在华犯罪?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一规定出现的原因。

(2)材料二规定了英国在华享有什么特权?分析这一规定产生的背景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

(3)材料三中,中国取得了怎样的外交成就?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一成就取得的原因。综合概括指出影响国家司法主权的因素。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摘自《百度百科》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驻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