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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1 . 苏美尔神话为研究苏美尔城邦提供了重要线索。根据《旧约·创世纪》《苏美尔王》等神话中的叙述,众神会议(相当于公民大会)有权选举王,决定城邦战和大事。但是操纵众神会议的则是“决定命运的七神”(相当于贵族会议)。由此可知,苏美尔城邦(     
A.开始进入文明时代B.已经形成统一国家
C.君主专制尚未形成D.神权专制已经形成
2 . 中国古代法制史,积累了具有中华民族独特内容和形式的法律系统,即中华法系。它以历史沿革完整,内在联系紧密,发展顺序清晰,文献资料丰富,民族特色鲜明而著称于世。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以上材料摘引自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地位和影响。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755年卢梭发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并完成《政治经济学》,由于同狄德罗在宗教等观点上的不同,1758年卢梭与百科全书派决裂。1761年发表《新哀洛绮丝》,这部小说猛烈地冲击封建专制制度,给卢梭带来了巨大声誉。1762年《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相继出版,更激起了新旧教会的极大愤怒和政府当局的谴责,卢梭宣布放弃日内瓦的公民身份,晚年在法国去世。

——摘编自齐世荣《人类文明的演进》

材料二   卢梭无疑是对近代中国产生过重大影响的西方政治家思想家之一。20世纪初,以“中国革命的象征性符号”和“契约论思想家”这样两种形象为线索,出现了“自由与公民”、“公意”等大量专题文章:既有晚清时期严复与章士钊的笔战,也有民国以来张奚若、张翰书、朱坚章这样一些著名政治学家对卢梭的精微阐释,更有王元化、朱学勤、崔之元等当代著名学者的交锋与反思,以及学界青年才俊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些文章完整地再现了卢校这位伟大的启蒙政治思想家对中国思想界的巨大影响,勾勒了中国卢梭研究的基本轨迹。

——摘编自袁贺、谈火生《百年卢梭:卢梭在中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卢梭的主要观点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先进中国人如何以卢梭思想为武器开展救亡运动。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周人经过古公、文王、武王三世的经营,居然击败了商王国。但周人没有被轻易的胜利冲昏了头,他们处处都反思这一历史发展的原因,最后才认定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理论。周人提出的“天命”观念,可以引申为两点:第一,统治者的治国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第二,超越的力量,亦即上天,对人间秩序有监督与裁判的权カ。这些观点,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见的突破。某一政权的合法性,是基于道德性的价值判断,而上天有裁判权,这种观点摆脱了宗神与族神的局限,转化为具有普世意义的超越力量。统治者承受天命,即须负起天命赋予的道德责任,而上天只以道德的要求,裁决统治者是否称职。这是高超的理想,很难在真实的人生完全实现;但是,正由于有此理想,人间秩序的境界得以提升!周人悬此理想,可谓是中国文化上划时代的大事,不像别处以神意喜怒为标准的文化,要经过长时间的演变才走到这一步。

——据许倬云《万古江河:中国历史文化的转折与开展》

材料二 春秋战国时期,时人仍言天命。但与西周天命观相比,春秋战国时的天命论发生了显著变化。它不再是普天之下国祚的依据,而是转换为得天之佑的意思。其使用者也由周天子专属而降至诸侯、贵族阶层,天命的神圣性渐次褪去。更有甚者,天命竟为人的意志所挟持显示出工具化的色彩。此外,春秋战国时人对于天命与德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坚持德为天命之根据;有人却肯定命定之天的作用;有人则意识到天命并不专辅明德。倘若说以人事作为天命转移的根据意味着周人理性精神的出现,则可见春秋时期的天命观并非沿理性线索发展。

——据罗新慧《周代天命观念的发展与嬗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周天命观的内容,并分析其产生的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并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