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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对于早期中国家庭来说,继承户主之位的人承担着祭祀权、政治权和财产权。祭祀权力的取得标志着该人取得家长之位,以保证血缘传承的连续性。在早期中国,平民有权获得田宅,但大部分民众没有财产继承,继承权丧失了现实意义;只有贵族阶层真正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秦汉时期的法律规定,订立遗嘱要在官府登记,如果是临终书面遗嘱,需要聘请见证人和家属到现场。秦汉时期的继承行为,可以发生在父母健在之时;父母逝世后,再进行家庭财产分配。

材料二   早期罗马家庭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如果一家之主亡故,按照法律规定,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不会随之进行转移或灭失,仍然由该家族进行保有,以保证家族延绵。《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罗马采用会前遗嘱与战前遗嘱两种形式进行继承。战前遗嘱不适用于和平时期,而会前遗嘱的订立对象仅限于贵族。由于平民的财产数量不多,因此平民不重视家庭祭祀与遗嘱订立。罗马法对于财产继承的规定极为系统和规范,比如对于遗嘱的订立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和身份的见证人,完成特定的程序,遗嘱才能成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遗嘱人死亡之时。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王砚文《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继承制度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在继承权方面的异同。

3 . 材料一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国家始终是以变体的家长制形态出现的,也就是“家天下”的变体。当时由于小农经济无法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国家的权力机构往往并不深入到乡村社会,而是止于县政;在乡村社会通过“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利用乡村自治组织力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对“家”的认同自然而然地延伸为对“国家”的认同。因此,治国和治家的规则是通用的,“三纲五常”既界定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又规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专制皇权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往往借助乡村社会内生的伦理教化来实现在乡村的统治,而不仅仅是借助“横暴的权力”。

——摘编自任剑萍《对中国古代“家国同构”之探析》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介绍外国历史地理著作的问世,打开了国人嘹望世界的窗口,初步产生了真实而朦胧的世界观念,同时摒弃了“天朝大国”的守旧意识。从19世纪70年代起,尤其是甲午战后,西方近代国家观念多渠道传播输导到中国,都是以西方近代国家理念为坐标,宣扬了西方近代国家的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无形中构成对君权至上的天朝意识的挑战。在维新人士中,严复比较系统地把西方近代政治学说译介给国人,用进化观念观察社会和国家问题。梁启超热情传播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孟德斯坞的三权分立说等理论。孙中山也主张,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民国,“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

——摘编自李华兴《中国近代国家观念转型的思考》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政治统治的基本特点,并分析形成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推动近代中国国家观形成的历史因素。
2017-10-26更新 | 941次组卷 | 18卷引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育才学校2022届高三上学期开学摸底考试历史试题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