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监察官不能由地方行政官员兼任 | B.行政官员兼任监察官成历史趋势 |
C.加强对地方监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 D.监察制度变革推动了地方机构的调整 |
A.行政权与监察权之间分权制衡 | B.规范官员行为,提高监察效率 |
C.完善监察体系,有效杜绝腐败 | D.削弱相权,保证皇权独尊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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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秦朝太尉 | B.西汉荆州刺史 |
C.唐朝尚书省长官 | D.清代湖广总督 |
A.保证了宋王朝的长治久安 | B.助推了士人的参政热情 |
C.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D.有效地制约了君主权力 |
A.遏止了官吏横征暴敛 | B.君主有效控制了臣属 |
C.便于把权力装进笼子 | D.形成严密的反腐机制 |
材料一 秦朝建立了从上至下的比较系统的监察机构,并将这个机构完全置于皇帝的直接掌控之下。秦朝中央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大夫寺,其最高首脑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居三公之尊,是副丞相,主要职责就是统率监察官员……。御史大夫之下设副职御史丞、御史中丞各一人,统率众多的御史。御史一部分在中央负责日常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机构,负责对郡县两级官员的监察,又称监御史、监察史,或简称郡监。……这样,中央和地方官员,莫不在监察机构的监控之下。秦朝建立了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垂直的监察系统,这个系统直接向皇帝负责。
——单卫华、赖红卫、张相军《中国廉政文化史》
材料二 宋初统治者认识到官员的俸禄与其廉洁的关系,实行了一项精简官员编制、合并州县、提高官吏待遇的政策。州县官员编制精简后,每位州县官加俸五千钱,之后又不断增加各种额外的津贴。与其他朝代相比,宋朝给予官员的俸禄待遇是最为优厚的。宋代的这种高薪制,对于官员的廉政有正面的保障作用。
——《宋史》
材料三 朱元璋坚持“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的观点,立下了“杀尽贪官”的决心,制定峻法,惩治贪官。《大诰》就是其重典治贪的具体表现。《大诰》中普列各式酷刑,如断手、斩趾、阉割、枭首、凌迟等三十多种。朱元璋还创造“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朱元璋还建立了厂卫制度,锦衣卫直接绕过国家正常的司法机构进行缉捕、拷问,其主要惩治对象是不法官吏。
——单卫华、赖红卫、张相军《中国廉政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的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和材料三分别概括宋初和明初廉政措施的特点,并分析历代封建王朝重视监察制度建设的原因。
(3)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A.监察机构日益多元 |
B.吏治腐败问题较严重 |
C.君主专制日益加强 |
D.规范官员的选择方式 |
时期 | 谏(议)大夫 | 侍中 |
西汉 | 八百石 | 六百石 |
东汉 | 六百石 | 比二千石 |
A.君主专制的强化 |
B.中央集权的加强 |
C.选官制度的演进 |
D.儒学地位的上升 |
材料一 在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到丞相的统制,因此,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或由丞相决定,或由丞相参预其中。隋朝废除(御史台)台主任命御史台官署的制度,改由三省长官推荐,或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皇帝直接命令圈点。唐高宗永徽年间(649—655年)后,监察御史“多是敕授”。到了宋仁宗时,他规定宰相所荐举的官吏及宰相的亲故不得出任御史,而由皇帝亲自任用和掌握,直接对皇帝负责。职权上,秦汉时期,监察官无权处置违法失职的官吏,只有上奏或呈报丞相或州郡长官查处。随着监察官吏权力的不断增大,监察官渐次有了部分的直接处分权。……宋朝御史台有权传讯违法失职官吏,复审大理寺审理案件。明朝巡按御史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据张立武《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意义》整理
材料二 在(古代希腊的斯巴达,尽管采取奴隶主贵族的专制,但行使司法权的监察官形成了对最高权力享有者“王”的有效制约。在任何一个王出征的时候,都有两个监察官跟随着他,监视着他的行踪。监察官有权对王进行刑事审判。亚里士多德指出,在雅典,监察官们的权柄如此之大,以至国王也不得不讨好他们。……在雅典,司法的权力制约功能就更加明显,高级官吏从选任到离职都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
——摘自孙永兴《论西方早期社会的司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希腊监察制度与古代中国的不同,并分析形成这种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明朝)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还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与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洪武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成为独立机构。凡大臣奏章发下,分类抄出,其有违误,则予驳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是极为严格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同时也对忠于职守的御史、给事中给予奖励。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 到19世纪,在中小资产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下,英国议会又历经三次议会改革,进一步完善其监督英王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职能。……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国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时至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议会监察专员署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人员。
——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代实施监察的重要举措并归纳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明朝监察体制与英国近代监察体制的异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