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代监察范围宽泛,如汉初的《监御史九条》中,监察有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非所当服者等。弹奏对象既可纠弹“官非其人”,也可议奏言“政非其理”。据统计,清代科道官共上奏疏687篇,其中弹勒之疏约占30%,言事之疏约占70%,许多事项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般事务。中国古代的监察不仅“劫”,还有“举(荐)”,其功能是罚赏俱有。此外,古代监察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前就介入”事前监察”。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
材料二 孙中山在中国监察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监察权”的概念,至今仍为理论界和我们的法律法规所采用。监察权必须独立的思想,则是孙中山监察思想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亦是他长期一贯的思想。同时,他主张监察权是由国民大会授予的,必须对国民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孙中山认为监察权应当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独立,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考选和纠察“五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作为他民权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中国国情,“集合中外之精神”,达到了同时代人所难以达到之高度。
——摘编自王晓天《孙中山的监察思想》
材料三 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正逐渐步入深水区,面临着一系列需要探索实践的国境。从斯大林开始,苏联监察体制逐渐失去效力,导致苏联出现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国的改革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从监察职能延伸、监察主体的合理构建、纪法与法法的街接以及权力监督格局上进行路径创新,进一步提升国家腐败治理能力。
——摘编自聂应德、付扬《试论我国监察体制的创新发展》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提出“监察权”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时期重视监察体制建设的意义。
(4)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的认识。
A.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贪污腐败 |
B.隋唐时期的御史台主要职责是到京都各监狱视察执法情况 |
C.这种制度在防止腐败、低效,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D.从根本上约束了皇帝的权力,防止了决策的失误 |
A.掌管全国律令 | B.负责监察百官 | C.参与司法审判 | D.分担宰相权力 |
A.监察官吏 | B.征收赋税 | C.辅理朝政 | D.笔录政事 |
A.实行察举制 | B.设置刺史 | C.取消封国 | D.创设御史大夫 |
①御史大夫②刺史③枢密使④节度使⑤三司使⑥司隶校尉
A.①②⑥ | B.①③⑤ | C.②③④ | D.②⑤⑥ |
A.结束了都国并行的局面 | B.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C.扩大了西汉王朝的疆域 | D.解除了王国对中央的威胁 |
A.御史大夫、通判 | B.三司使、刺史 |
C.枢密使、按察司 | D.御史大夫、节度使 |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社会巨变的战国时期。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宋初统治者认识到官员的俸禄与其廉洁的关系,实行了一项精简官编制、合并州县、提高官吏待遇的政策。州县官员编制精简后,每位州县官加俸五千钱,之后又不断增加各种额外的津贴。与其他朝代相比,宋朝给予官员的俸禄待适是最为优厚的。宋代的这种高薪,对于官员的廉政有正面的保障作用。
——《宋史》
材料三:朱元璋坚持“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的观点,立下了“杀尽贪官”的决心,制定峻法,惩治贪官。《大诰》就是重典治贪的具体表现。《大诰》中普列各式酷刑,如断手、斩趾、阉割、枭首、凌迟等三十多种。朱元璋还创造“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朱元璋还建立了厂卫制度,锦衣卫直接绕过国家正常的司法机构进行缉捕、拷问,其主要惩治对象是不法官吏。
——单卫华、赖红卫、张相军《中国廉政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和材料三分别概括宋初和明初廉政措施的特点,并分析历代封建王朝重视监察制度建设的原因。
A.御史大夫 | B.刺史 | C.尚书省 | D.都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