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选官制度 | B.监察制度 | C.赋税制度 | D.军事制度 |
材料一 观点:有学者提出,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说,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两千多年全都一样,并无变化。
史料1:“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
史料2: 唐太宗对宰相房玄龄等说:“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朕今夙夜未尝不以此为心,恒欲公等尽情极谏……”
材料二
材料三 嘉庆四年正月初八日谕:各部院衙门文武大臣,各直省督抚藩臬,凡有奏事之责者,及军营带兵大臣等嗣后陈奏事件,俱应直达朕前,不许另有副封关会军机处。各部院文武大臣:亦不得将所奏之事,预先告知军机大臣。
(1)从材料一的二则史料中选取一则可以论证题中观点的史料,并通过对史料的解读论证题中观点。
(2)根据材料二结合并时代背景比较说明秦朝和明朝中央政府机构与地方行政制度有何不同。
(3)据材料三,简析嘉庆帝发布上谕的目的,说明材料三的史料价值。
A.州刺史 | B.郡监御史 | C.御史大夫 | D.提点刑狱使 |
材料一 在唐代相对开明和开放的政治环境下,讽谕诗便被唐代诗人应用得“前无古人”,因而也具有了明显的“谏言”性质。之所以这样说,不仅是因为唐代文人不是在事后利用诗歌做一些亡羊补牢式的无力嘲弄,而在于他们在事态萌发之前就能一针见血地指陈政治得失;不仅在于文人们基于职司、言责谈得失、明体用,而且在于几乎整个诗坛都弥漫着“经世致用”的风气。白居易曾强调说:“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要“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正体现了唐代的诗歌风貌。
——据程遂营《唐代文人的“言谏”与“诗谏”》
材料二 唐代谏议渠道是比较丰富的,面谏、廷议、章奏、封驳、诗谏都成为实现谏诤目的的手段,特别是投匦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时期的谏议制.度……所谓“匦”,类似于今天的检举箱,而投匦制度也类似于今天的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武则天这四匦分别由谏议大夫、补阙、拾遗负责,称为“知匦使”。匦函设置后,为防止投状内容琐细、伪滥及匿名诬告等现象,唐政府逐渐制定了检验副本制度。即规定投匦者应.先出具副本由知匦使检验,发现伪诈或事涉繁琐,可以不予受理……唐代谏官打破了以前谏官多为加官、有职无权的传统,继承隋唐,使谏官均为实官,即使是荣誉性的散骑常侍,也以实职待之。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起居郎、补阙、拾遗,官职由三品到从八品,责权也渗透到了朝政的各个层面。而每个层面上的谏议互有侧重,相互配合,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的责权体系。
——据刘松柏等《历史课标解析与史料研习: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诗谏”盛行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谏议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影响。
A.刺史制度加强了君主专制 | B.王国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
C.地方命官完全受控于刺史 | D.汉代监察体系逐渐趋于完善 |
史料 | 出处 |
(943年,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郡事亦赖以济。 | 《南唐书·张易传》 |
宋初……始置诸州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 《宋史·职官志》 |
(南宋通判)有按察之名,无事权之实……督经总制钱为职业。 | 《四库全书·后村集》 |
A.通判一职的设置始于南唐 | B.南宋通判的职权有名无实 |
C.通判行使地方最高行政权 | D.通判发挥过地方监察作用 |
A.汉代监察体系逐渐趋于完善 | B.王国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
C.地方命官完全受控于刺史 | D.有效地加强了君主专制 |
A.汉武帝有效地加强了君主的权力 |
B.王国割据问题依然存在 |
C.地方官员完全受制于刺史 |
D.汉代监察体系逐渐趋于完善 |
材料一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这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秦朝设立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同时兼任副丞相。汉代已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规。唐朝时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在此基础上,宋朝不仅大量充实各项监察法规,在行政制度上也体现了权力监督理念,如在人事任用上通过了“避亲法”、“避嫌法”等回避制度约束官员权力。明清两朝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和比较完善的监察法规,并且将监察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据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突出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作用与局限。
材料二 汉武帝创始了一条新的法制,即派遣中级人员(六百石俸禄)巡行郡国,察考大吏(二千石俸禄)的成绩和罪恶,随时向中央快速汇报,这种官职叫“刺史”。
注:“石”为粮食重量单位,汉代俸禄折算成粮食。
——赵俪生《赵俪生文集·第三卷》
(西汉)成帝末,翟方进、何武乃言:“《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请罢刺史,……”而朱博以汉家故事(指汉代的传统制度),置部刺史,“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于是……复置刺史。
——顾炎武《日知录·卷九》
(2)请将材料二两段史料进行对比阅读,然后用第一段中的信息说明第二段中“以卑临尊”的含义。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汉代采取这一监察范式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汉代是我国巡视监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定《九章律》《巡察六条》《监御史九条》《惩举荐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确监察人员的职责。汉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设置刺史负责巡视郡级工作,“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约。在京畿设置司隶校尉,“监察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人员,其人选最终决定权则在皇帝手中。武帝时期,改刺史作为中央派出之监察官,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开始巡视,到年末结束,每年至少保证四个月时间对郡县吏治、治安、刑狱等进行巡视,在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陈兵《论汉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宋代监司出巡制度是强化中央对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宋太宗时期,监司出巡从特殊时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渐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县,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规定京朝官必须有直接管理过州县的经历或者有其他亲民的经历才能担任监司之职,绍兴元年(1131年)直接规定没有此类经历的官员不能承担监司出巡任务。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作为监司机关,其监司官员品级仅为五品或六品,在对监司权力做出种种限制的同时,中央还有专门机构如尚书省对监司官员进行监察、考核和记档。
——摘编自薛存心《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代巡视监察制度能“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宋代监司出巡制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