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严格考核监察官员 | B.科举制度不断地完善 |
C.慎重选拔地方官员 | D.监察权与行政权混淆 |
材料一 唐代御史台总管全国监察,内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一台三院分别管理内部事务、监察中央与地方百官,甚至设狱、审判。特别是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察加强,御史有权列席尚书省会议,“监其过谬”。对州县二级地方行政组织则采取分为“十道”监察区为主的巡视监察。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台院)侍御史主要掌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杂事;(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检查朝班时百官之仪态行履;(察院)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大府出纳皆领焉”。
——摘编自李孔怀《汉唐明三代行政监察体制比较》
材料二 唐代御史台三院职能向察院的集中自宋朝开始、元朝完成。明初的御史台已成为察院的代名词。1382年,朱元璋罢御史台,置都察院(即大察院,有总览都察之意),负责察纠京城内外百官。另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既强化了对六部的监察,也适度分割了都察院的职权。清初承袭明制,都察院和六科机构分置;1723年,雍正帝将六科“始隶都察院”,至此,中央监察系统合而为一。
——摘编自谢文乐《民国时期国家监察院与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一概述唐代监察系统的职能分工及其主要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明清时期监察系统的主要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