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封驳就是封还君主失宜的诏令而不下行,驳正臣下有误的奏章而不呈递,其中包含了对公文权力运行的审查与监督,驳正违失指对中央及地方官员的权力监察。北宋前期通过银台封驳司主管公文的传递、审查、新闻发布和档案的整理留存等,是公文传递审查权和封驳权的合一,机密公文必须要经过此机构的审查才能发送,皇帝的诏命、宰相和枢密的公文都要经过此机构的审查,才能发放有关部门执行。
——孟宪玉《宋代封驳制度权力制约的精神的当代价值》
材料二 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论权力制约原则》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宋代封驳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说明美国宪法设计权力制约的理论依据和特点。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封驳制度与美国权力制约的主要不同点。
材料一 “刺史”即是刺举不法之人。(汉)武帝时称部刺史,全国划分为十三个部(州),每部(州)包括若干个郡。每年秋八月,刺史分部周行督察,年终返京奏报,其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走到哪里便临时设“治所”或“所止理事处”,作为中央政府派遣的监察特使其具体职责从一开始就有明文规定,即“六条问事”。对于郡国诸侯王的行为一经查出有违法之处,便可奏报皇帝,其不察小吏,专察大吏,不光举劾奏报,还可以贬退大吏,刺史受中央御史中丞直接管辖,地位并不高,属下大夫,待遇也不丰厚,每年秩六百石,但刺史所监察的对象却远远高出自身的地位,可以监察二千石的官吏(地位相当于郡守,即地方最高职位)。
——摘编自窦重山《浅论刺史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
材料二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美各国的国会或议会都曾取得过“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很大的权利。不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精髓都是使权力分散,以达到权力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因此,各国的议会或国会不但拥有立法权,而且拥有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权力,结果造成议会权力膨胀,政府权力萎缩的状况。
——摘编自马世力《世界史纲》
(1)据材料一,指出汉武帝时部刺史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武帝设立部刺史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以美国为例说明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如何体现了对权力的监察和制约的。
材料一 宋代和明代地方行政和监察制度比较表
宋代 | 明代 | |
地方行政 | 每略设四监司,分掌财政、军政、刑法及仓谷;各州加设通判,知州发出的政令须由通判副署;通判可直接向中央报告地方吏治的得失 | 各省设三司,分掌行政、军事及司法,互不统属,直隶中央;分封子孙为王,以镇守地方,屏藩皇室 |
监察制度 | 设独立的谏院和御史台,监察百官,以监督宰相为要务 | 中央设都察院,监察百官;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巡视地方 |
材料二 清朝前期,政府征集名儒编纂巨籍三十多种,一以整理文化遗产,消磨学者精力;一以销毁禁书,统制思想。康煕时敕修、雍正初完成的《古今图书集成》,凡一万卷;乾隆时的《四库全书》,凡三千四百五十七部,七万九千七十卷,更是巨籍,对学术的贡献亦甚大。
——以上材料据江增庆《中国通史纲要》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宋、明两代地方行政和监察制度的异同。
(2)根据材料二,说明清朝统治者大修典籍的动机及影响。
4 . 材料:明初朱元璋在中央设御史台,掌监察。1382年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使等.专职弹劾百司。此外,还建立了御史巡按的制度和设置了专门的“以下察上”的六科给事中,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督中央六部的活动。监察御史官阶虽低,威权却重,外出巡查,号“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可立决。六科给事中级别低微,但可以对高级官员进行监察检举,1397年明太祖正式颁行《大明律》,其开篇便是尊学儒学的《六礼图》……为唤醒官吏的良知,朱元璋亲自编写《醒贪简要录》赐给官员。《大明律》把《受赃》专设,篇,条目详尽严谨,……凡贪赃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袅首示众。
——摘自赵毅、赵轶峰主编《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明太祖时反腐措施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明太祖反腐的社会背景。
材料一 起源于西周的考绩制度,已有《大计法》作为对职官进行行政考核的依据。唐朝考绩奖惩制度臻于完善,一至九品流内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即德、慎、公、勤,是考核官员的道德标准,以确定其对朝廷是否忠诚、效力;“二十七最”是依官员职务性质不同而界定不同的要求,如“训导有方,生途克业,为学官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等。官吏晋阶升级都要经过考课,合格者升迁,不合格者降级使用。宋代考课制度中除相应考课律法外,还有循资考核的磨勘制:“不问其功而问其久,官以资则庸人并进”。不少朝代明文规定考课官吏“取自上裁”,强化了下级官吏归上司的依附性。明清时期考绩制度进一步发展,明有《考满法》《考察法》《考成法》,清有《京察法》《大计法》等。
——摘编自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材料二 英国从19世纪开始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除要求自律外,还形成了一套具体的行为法律规范如《检察官准则》。其次是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政府机构的制约:从法理上说,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再次,英国没有专门的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188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1906年将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再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制约,使腐败行为更容易暴露在阳光下,因而在实际上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摘编自李靖堃《英国反腐败机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2)根据材料二,概括英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特点。比较材料一、二,指出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与英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
材料一 中国从西周就开始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秦汉时期已有大量相关法规,如关于官吏任用与铨选的《置吏律》、关于官吏调任与监察的《效律》和考核官吏为政情况的《上计律》等。唐朝时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在此基础上,宋朝不仅大量充实各项监察法规,诸多行政制度也体现了权力监督理念,如在人事任用上通过了“避亲法”、“避嫌法”等回避制度约束官员权力。明清两朝也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和比较完善的监察法,对监察考课机关的职掌权限、官员的条件及责任义务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据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宋英宗欲擢王畴为枢密副使,封驳官钱公辅认为王畴“素望浅”,不宜擢升。英宗不仅不采纳其意见,反而贬钱公辅为滁州团练使。(据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突出特点。根据材料一、二分析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作用与局限。
材料三 英国政治制度史大事记(部分)
英国政治制度史大事记(部分) 1215年 《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部分骑士与市民的利益 1265年 孟福尔议会召开。英国议会产生的标志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89年 《权利法案》 1701年 《王位继承法》 1721年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开创了多数党领袖组阁的先例 1747年 君主不再行使立法否决权 | 1832年 《议会改革法案》 19世纪50年代 责任内阁制趋于完备 19世纪中叶 两党制度形成 1867年 第二次议会改革 19世纪晚期 内阁权力膨胀,人称议会“第三院” 1884年 第三次议会改革 1911年 《阿斯奎斯法案》,上院权力进一步削弱 1948年 议会通过《人民代表法案》,确立“一人一票”制度 |
(3)英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渐进性、灵活性等特点,任选其一结合史实予以说明。
材料一 中国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基本一致,具有承袭关系。如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大同小异,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复议,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在传统的中国政治中,要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执法者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拥有较高的政治权力。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有效性,中央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样就使监督官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监察职能。
——张晋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等
材料二 雅典还构建了一套预防权力集中的机制。如议事会的常设机构采取的是10个部落轮流当政的办法,议事会的负责人也由抽签决定,每天更换,任何人不得在一年中两次担任负责人。雅典陪审法庭没有专设法官,任何裁决都由全体陪审员投票决定……雅典还通过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行“认可听证会”,认可听证会就是在公民大会上经常就国家重要公职人员的工作是否称职进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或被免职,或被撤职查办。公职人员即使在任满离职时,也要接受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的审查。
——张慧《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殊性分析》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古代雅典预防权力集中的措施,并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导致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权力监督机制不同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预。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至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监察官员的选任有品质、年限、出身等诸多要求。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宿志丕《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材料二 1978年经美国国会批准、由卡特总统签署的《监察长法》明文规定,监察长及其办公室是负责审计和刑事调查的独立部门;法律规定各部委的监察长都由总统直接任命,并须经参议院同意;监察长有权查阅所在部门的所有记录、报告、文件等资料,任何人都不得阻止它的审计和调查;监察长可向国会报告任何事项而不受所在部门或有关机构限制;除联邦政府道德署外,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廉政和效率委员会、监察长办公室、独立检察官等都是依据相应法律而设立的专门履行相应职能的监察机构,这就使立法与执法配套、法律体系与监察体系相互协调。
——樊曼莉《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趋势,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美国监察制度的特点,并说明其历史影响。
9 . 材料一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在中央设都察院,后升为正二品衙门,集纪检、组织、公安、司法职能于一身。为了监察中央六部的活动,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并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明朝监察制采取“以卑临高”的制约机制,赋予监察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除天子。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崇,升迁也非常快。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
明代监察制度只赋予监察官“弹劾权”,对贪官的惩治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喜怒,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衰败,最终沦为统治阶级集团内部争权夺势、党同伐异的工具,从而失去了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在明世宗嘉靖至明神宗万历的近百年间,无论是监察官还是被监察的廷臣,都高举着效忠皇上与反腐败的大旗,相互攻讦,形成了东林、齐、楚、浙四党交恶和内阁、吏部与言官三足鼎立的局面。
——摘编自赵刚《制度不是万能的——杂谈朱无璋反腐败和明朝的监察制度》
材料二 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发端于1809年,是一个由宪法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国会决定的、由一个独立的高级官员负责的办事机构。监察专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改进公共行政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后因保护人权、反腐败等需要,监察专员逐渐向地方政府、国际组织、公司以及非政府组织、大学扩展。监察专员制度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监察专资采取非司法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行政争端;二是监察专员通过约束政府权力,弥补司法系统对行政权约束的不足;三是监察专员通过为普通公民提供及时救济,保护公民的相关权利。监察专员制度逐渐与各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合流,成为各国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摘编自袁新华《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概括西方监察专员制度的主要功能。综合上述材料,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分析两种监察制度产生不同结果的原因。
10 .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刺史的职责是“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六条问事”是:第一条,势家豪族土地数量和住宅规模超过制度规定,依仗财大势强欺凌贫穷弱势者。第二条,“二千石”不按皇帝命令办事,不遵守法律制度,背公向私,假借诏令以牟私利,损害百姓利益,掠夺民脂民膏,聚敛财富,为非作歹。第三条,“二千石”不认真查明疑难案情、草率定案,胡乱杀人、怒则乱罚。喜则乱赏,烦扰苛暴,残民以逞,为百姓所痛恨,弄得天怒人怨,山崩石裂,灾异妖言并出。第四条,“二千石”选人用人不公,嫉贤妒能,压制人才,任人唯亲,亲近信用顽劣奸诈之徒。第五条,“二千石”子弟仗势逞威摆阔,干预公务,染指司法,向主管人员请托。第六条,“二千石”不讲公德,不顾体统,低三下四地巴结豪强,贿赂公行,破坏政令。(汉代郡守、国相年俸二千石谷物,所以常称他们为“二千石”)。
——摘编自田九川《历史上的“刺史巡视制度”》
材料二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掌管监察的御史),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选授)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代刺史巡视监察的对象、内容。
(2)提炼材料二中明朝有关监察方面的主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