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削弱和分化相权 | B.削弱地方诸侯国势力 |
C.加强中央集权 | D.对地方进行监察 |
材料 就制度而言,朝代与朝代之间永远是“继承”大于“断裂”的,制度自身自有其惯性。隐藏在制度的延续性下面的,是各个朝代所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如官僚的选任,新中国成立之初通常会“急于选拔人才”;四十年之后则难免“员多位少”、一位难求;再和平发展四十年,家族背景在官员升迁中的权重必定会大大提高。又比如皇帝周边势力(后妃、外戚、宦官等)的处置问题,士大夫与皇帝的关系问题,官员管理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问题,兵权的收放与边防的关系问题等。这些共性问题才是帝国治理的真正难题,也是“理乱兴衰”的深层原因。
——摘编自赵冬梅《法度与人心:帝制时期人与制度的互动》
根据材料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的相关知识,围绕“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化”提炼出一个观点,并加以论述。(要求:立论正确,史论结合;表述成文,叙述完整;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A.夏朝和埃及新王国 | B.秦朝和波斯帝国 |
C.汉朝和罗马帝国 | D.唐朝和大食帝国 |
A.推恩令 | B.郡国并行制 | C.刺史制度 | D.内外朝制 |
材料一 西汉初立,高帝废弃了秦的监御史制度。汉武帝中后期,中央统辖的郡县数量较汉初大增。为了避免形成新的分权势力,加强对郡县的控制,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把全国除三辅、三河和弘农郡以外的地区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自京师去地方巡视所部郡国,检查吏治和地方治安。
——摘编自岳庆平主编《中国大通史》
材料二 地方监察是否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功能,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制约作用。秦汉至明清的地方监察官可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在地方行政官府内置监察官。如秦郡监御史、两宋州通判。二是在地方行政官府以外另设较大的监察区和专职监察官。两汉以后的多数地方监察官均属后一类。如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唐前期十道采访使、观察使,元行御史台和二十二道肃政廉访使司,明清十三道监察御史。此外,监察区划分范围大小,也会影响朝廷对地方官的监察效能。一般地说,监察区划较大,数量较少,便于朝廷指挥控驭。但相应地,区划较大,监察官难以尽巡辖区,也会造成监察漏洞。
——摘编自李治安《论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化和若干制约因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武帝设置刺史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地方监察保持独立和有效的合理做法。
A.改变了郡国并行的局面 | B.扩大了郡县官员的职权 |
C.有助于王国问题的解决 | D.加强了中央的集权统治 |
A.解决边疆危机 | B.削弱诸侯势力 | C.加快经济开发 | D.抑制土地兼并 |
A.③①②④ | B.①②③④ | C.③②①④ | D.①③④② |
A.编户齐民,迁徙豪强 | B.币制改革 |
C.削弱相权,强化监察 | D.盐铁官营 |
A.加剧了汉代的人地矛盾 | B.有利于保障朝廷的粮食安全 |
C.精耕细作方式不断发展 | D.有利于中国基层发展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