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体现法律注重维护个人权益 | B.印证男女平等的时代特征 |
C.表明罗马法形成完整的体系 | D.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
A.保障平民的权益 | B.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
C.弘扬了公德理念 | D.注重司法过程平等 |
材料一 (雅典民主政体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把权力交给所有的公民,不需要国家管理者具有专长,不要求他们具有真知灼见。一个国家应当由既有专业知识又有道德的人去治理,统治者不是偶然选中的人,不是攫取财富的人,不是使用强大骗术的人,而是有统治知识的人。 ——苏格拉底
材料二 屋大维创立的罗马帝国,虽然是帝国,但继承了共和国形式和部分实际,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执政官和军事保民官仍旧存在,皇帝在决策时需执政官协助和接受元老院的监督,部分皇帝甚至本身就来自于执政官和元老。帝国中后期最高决策者如奥古斯都和凯撒(罗马帝国皇帝和副皇帝)大多由元老院或者是近卫军选举或者推举产生,这和东方专制主义王朝的宗法世袭制是完全不同的。
——摘自杨共乐《罗马史纲要》
(1)根据材料一,概括苏格拉底的主张。结合所学知识,简要指出雅典民主制度的局限性。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与罗马“皇帝制度”的不同,并分析其原因。
A.《十二铜表法》 | B.《罗马民法大全》 |
C.《法国民法典》 | D.《大宪章》 |
A.罗马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 B.罗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罗马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 D.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
A.私有观念的动摇 | B.信守契约的本质 |
C.形式主义的消失 | D.务实灵活的特点 |
A.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 B.成为反对封建制度的武器 |
C.影响了资产阶级立法 | D.是迄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
8 . 日耳曼统治者在灭亡了西罗马之后却主动学习了古罗马以法治国的统治理念,“作为征服者反而被被征服者所征服”。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 )
A.日耳曼人认识到自己的落后 | B.农耕文明比游牧文明更加优越 |
C.罗马法律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 D.日耳曼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 |
A.保留部分习惯法的特性 | B.注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C.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D.着力维护贵族等级制度 |
材料一 《法经》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法经》共分六篇:(一)盗(侵犯财产),(二)贼(伤人身体、犯上作乱),(三)网(审判),(四)捕(追捕),(五)杂(其他犯罪行为),(六)具(量刑规定)。法典视盗、贼独重,其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挖膝盖骨),拾遗者刖(砍脚),日为盗心焉。”《法经》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体现,其精神延续于北魏,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
——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材料二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其内容如下
项目 | 主要内容 | 备注 |
表一:传唤 | 诉讼规定 | |
表二:审理 | 司法审理 | |
表三:执行 | 判决执行 | |
表四:家长权 | 身份 | |
表五:继承与监护 | 遗产和债务继承 | 出现“借贷”、“买卖”等契约 |
表六:所有权 | 所有权转移 | |
表七:房屋和土地 | 邻里关系 | |
表八;私犯 | 伤害、盗窃、诈骗等 | 刑法制裁仅10条,余皆民事处罚;公然唱侮辱他人的歌,处死刑 |
表九:公犯 | 犯罪 | |
表十:宗教 | 宗教仪式与习俗 | |
表十一:婚姻 | 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 |
表十二:补充 | 祭品和债权占有 |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法经》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立法理念的相同之处,说明不同之处形成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