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权力制约 | B.民主因素 | C.平民政治 | D.法律至上 |
材料一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材料三 1954年宪法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在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它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1982年宪法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中国在历史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曹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共同的历史价值。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3)根据材料三概括指出“1954年宪法”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时间 | 发展阶段 |
公元前29年 | 屋大维获得“元首”称号,又称“第一公民” |
公元前28年 | 屋大维改组元老院,成为首席元老。 |
公元前27年 | 元老院正式授予他“奥古斯都”(神圣、至圣至尊之意)的尊号;元老院颁布的法令经过元首审查后,仍具有法律效力;奥古斯都一直担任首席执政官,并享有保民官的权力,可以提交法律和有权否决任何公共事务。 |
公元前23年 | 奥古斯都主动辞去执政官职务,但依旧拥有罗马城和意大利的最高行政和军事管理权。 |
A.缺乏权力的制衡机制 | B.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
C.新管理秩序逐步建立 | D.不同地区联系的加强 |
A.保护个人私有财产 | B.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
C.全面保护个人权利 | D.贯穿诚实守信原则 |
A.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 | B.《十二铜表法》 |
C.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 | D.《民法大全》 |
A.罗马能够征服和统一半岛的原因 | B.希腊的地形比罗马优越 |
C.罗马疆域由欧洲逐渐扩张到世界 | D.雅典城邦走向衰落根源 |
A.伴随版图扩大而日臻完善 | B.更加注重保护女性的权力 |
C.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 D.规定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 |
A.封建教会剥夺了著述自由 |
B.蛮族入侵破坏了文化传承 |
C.专制强化阻碍了思想发展 |
D.丝路中断减少了文化交流 |
A.有助于调节社会各阶层关系 | B.使私法规范得到了完善 |
C.基于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 | D.助推法律至上深入人心 |
材料一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熟人)信任所构成的道德范畴。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诚信是人际交往的伦理基础,“熟人有信”,以诚信为本,才会事业有成;诚信是立国之本,是一种德政和德性的要求。孔子说:“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荀子说:“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背信而天下乱”。中国传统诚信对人而不对事,具有人伦等级性;多重“义”轻“利”,是个人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通过荣辱感、信念、良心等内部力量来自我要求与克制,完全是一种源于内心的自我约束与高度自律。诚信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立人、立业,立国之本,成为家国同构的“礼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反映的是以宗法家族关系为支柱的熟人社会的道德要求。
——摘编自涂永珍《中西方“诚信”文化的差异及其现代整合》
材料二 西方传统文化对诚信的理解统一于西塞罗的定义,“诚”即个体的诚实品性,诚实是诚信的基础,它要求个体对事件信息作完全和真实的披露。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及其自己的财产而通过社会契约结合为社会,为此要承担彼此承认他人之所有权的义务,这大量体现于罗马法中已建立的诚信契约制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彼此的“诚信”适用于所有人,有利于保障个人平等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观念的经济价值得到普遍认同,超越了道德范畴而有法律和秩序的属性。
——摘编自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罗马法到现代社会》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与西方传统“诚信”文化上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中西方传统“诚信”文化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共同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