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观念。个人意识使罗马公民在人与人,人与城邦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使法律摆脱了宗教和道德的束缚,成为独立系统。罗马法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罗马人把私人权利看作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使私法成为罗马法的灵魂和精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在罗马各个角落,共和国的法治精神成为西方法律的渊源。
——摘编自孙振民《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
材料二 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为主,5—9世纪时出现了一系列成文的日耳曼法典。但是,日耳曼法典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它只适用于日耳曼人。到12世纪时,随着教会势力的发展和教会法体系的建立,教会法在西欧社会中有着巨大影响。然而,从11世纪开始,西欧的经济复兴和城市的兴起,加速了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此时,日耳曼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渐渐显得无能为力了。11世纪末,查士丁尼主持编订的《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被发现,波伦那大学教师伊纳留斯便致力于对其进行注释和讲授,大大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13世纪后半叶产生了评论法学派,他们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各种社会关系中,把古代罗马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律。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罗马法治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复兴的时代背景。
A.扩大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 B.加强对各行省的管理 |
C.维系罗马帝国有效统治 | D.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
A.否定了习惯法的作用 | B.追求所有人一律平等 |
C.强调法律的理性特征 | D.主张将风俗融入法律 |
A.兼顾善意公正的诚信观念 | B.将诚信的原则融入法律 |
C.按伦理原则进行司法判决 | D.诚信只保留在道德层面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认为,全面多样的礼就是中国最早的民事法。《礼记》记载:“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细微处)。使民日徙善而远罪(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而不自知也。”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材料二 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公法关乎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一开始,罗马法就打着鲜明的契约烙印。正是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种隐性契约关系,而非国王对臣民的命令,才是公法私法区分的逻辑起点。公法所调整的行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私法调整的行动,则依照当事人自身的意原进行。它顺着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合作中扩展,这或许正是辉煌的罗马之秘诀所在。
——摘编自萧瀚《罗马法权力边界观念的起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礼作为民事法的特点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民事法相比,古代罗马私法具有的不同特征;并分析其影响。
A.罗马帝国扩张急需完善罗马法 |
B.古罗马重视法学的专业化发展 |
C.罗马法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限性 |
D.罗马法兴衰取决于法学家贡献 |
A.巩固了罗马共和国统治 | B.体现了罗马平民利益要求 |
C.激发了公民参政积极性 | D.具有超越时空的借鉴价值 |
A.界定了债务人的职责 | B.保障了债权人拥有的权利 |
C.明确了担保人的职责 | D.提供解决债务纠纷的依据 |
A.在私有制经济中最完备 |
B.贯彻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 |
C.反对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
D.维护绝对正义与公平精神 |
A.注重证据,讲究公正 |
B.保护私有财产与政治权利 |
C.成文法与习惯法并重 |
D.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