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认为,全面多样的礼就是中国最早的民事法。《礼记》记载:“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细微处)。使民日徙善而远罪(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而不自知也。”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材料二 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公法关乎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一开始,罗马法就打着鲜明的契约烙印。正是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种隐性契约关系,而非国王对臣民的命令,才是公法私法区分的逻辑起点。公法所调整的行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私法调整的行动,则依照当事人自身的意原进行。它顺着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合作中扩展,这或许正是辉煌的罗马之秘诀所在。
——摘编自萧瀚《罗马法权力边界观念的起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礼作为民事法的特点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民事法相比,古代罗马私法具有的不同特征;并分析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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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万民法成长和法学家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空前繁荣昌盛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国土继续扩张,各地交通发展起来,人口流动加剧,民族、人民之间联系加强,罗马的商业和手工业极兴盛,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表现。所有这些,不仅在客观上提供了建立统一法律体系的要求,而且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也在罗马境内流行起来,它提出的理性、正义、诚实等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高尚和神圣的目标。
——摘编自郭守兰《西方法文化史纲》
材料二 在罗马法方面,不仅有举世公认的罗马私法,也有与私法相比毫不逊色的罗马公法制度。例如现代宪政制度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就是以罗马宪法为滥觞,在罗马共和宪法中,不仅存在同僚之间的分权(双执政官制),也存在执政官和其他行使积极权力的长官与行使消极权力的保民官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最后还有五大宪制机关:人民大会、元老院、长官、保民官、祭司团彼此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罗马的这些制衡机关也在后世逐渐发展成为议会、参议院、监察机关等政权机构。
——摘编自蒋安杰《正确认识希腊法与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影响罗马法律发展的因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的历史意义。
【推荐2】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他担任雅典第一执政官,创立了陪审法庭,规定司法案件须由一定数目的陪审员陪审,其能杜绝徇私舞弊,使法治趋于清平。他还在贵族会议之外设四百人组成的议事会向公民大会准备提案,限制贵族的权利。打一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这四百人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议员。
(1)材料一中的“他”是指谁?列举其改革中采取的两项措施?他的改革对雅典民主政治产生了什么积极影响?
材料二 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举行2-4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情,……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
材料三 古代罗马人相信,在人类之外客观上存在着一种必须服从的力量,这就是约束人类的自然法则。法律的目的是在保证人类“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
(3)根据材料三,概述罗马人制定法律的依据、目的分别是什么?
材料四 罗马法律制度集中代表了古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杰出成就,其影响源远流长,直至今天我们仍可以从这份宝贵的法律遗产中受益。恩格斯曾评价说:“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4)根据材料四,结合所学知识,列举近代西方以罗马法学说为理论基础的四项法律成果。
材料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颜钧集》卷5《箴言六章》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统治者的治理方略。这一治理方略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结合所学指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并说明《大明律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意义。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材料三
第4条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5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6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
第267条 |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谈谈民法典编撰给我们的启示。
材料一 从《舜典》到《清会典》这样连续出现的鸿篇巨制,说明古代法规一直处在由简到繁、由粗及细的逐步完备的发展过程中。从残酷的刑罚规定到废除肉刑,从首重刑法到兼及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表明法规一直受到社会发展和各种矛盾变化的直接影响。古代法规中不但有严刑峻法的内容,还兼及维护礼制、处理家庭财产继承以至尊卑贵贱主奴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这种严格等级秩序,鲜明地反映着法规的阶级性质。中国古代,君主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君主所颁布的诏令敕谕是最高的法律形式,所作出的裁断是最高的判决。从北齐至清代,一直把“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列为刑章之首,正是统治意志的集中反映。律、令、格、式、例和诏敕、上级批详的长期并行,既说明古代法规的兼容性,又表现出立法、司法长期依附于政治权力,体现以君主权力和“人治”为中心的专制政治的特点。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路德的主观动机是纯粹宗教性的,然而他的思想行为却在客观上导致了世俗社会的巨大变化。从思想上来说,路德的“因信称义”的神学思想将灵魂获救的根据从外在的教会转向了内在的信仰,使人获得了精神上的自由和灵魂得救的自主权。马克思说“路德战胜了虔信造成的奴役制,是因为他用信念造成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是因为他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是因为他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从实践上来说,路德的宗教改革最终导致了基督教世界的大分裂,这种分裂引发了一系列宗教战争,并且通过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和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教随国定”的原则确立为处理宗教分歧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确认了宗教分裂的事实,从而使宗教宽容精神取代了宗教专制主义而成为新时代的精神特征。正是在这种宗教宽容以及由此而演化出来的普遍宽容的精神氛围中,现代科学和民主才成为可能。
——摘编自赵林《宗教改革对于西欧社会转型的历史作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自秦朝以来历朝历代制订法律的主要目的。(2)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路德的宗教改革对欧洲社会产生的影响。
材料 “养老”在中国古代的礼制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宋至清末,是中国古代家庭养老系统的强化阶段。宋政府严格要求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同居共处。二代户中父亲为家长,三代户中祖父为家长。家庭中的所有财产均归家长专之,“卑幼不得而自专也”。人们强调“天下无不是底(的)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一切以父母的喜怒哀乐为行事标准。《清律例》还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家庭养老所追求的不只是养老行为对老年人生活的实际利益,更是养老行为中蕴含的所谓“理”。“孝德”是选拔官吏的重要参照,统治阶层对于“尊老养老”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统治合法性的依据。
——摘编自姚远《中国家庭养老研究》
(1)根据材料,指出宋以后古代中国养老观念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古代中国养老观念形成的原因及对当今中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