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明确制定分权制衡机制 | B.司法机构权力大于行政权力 |
C.司法独立得到法律认可 | D.立法机构无法影响司法机构 |
A.选举舞弊 | B.屈从行政 | C.服务资本 | D.藐视宪法 |
A.仿照英国的议会制度 | B.体现了政治势力的妥协 |
C.避免了暴力事件发生 | D.遏制了政治的腐败问题 |
4 . 《独立宣言》宣扬“人生而平等”,但1787年,美国制定的宪法规定,每个奴隶只能按照3/5个白人的比例折算税收和代表权资格。这说明,美国宪法( )
A.加强了联邦政府权力 | B.维护了国家统一 |
C.承认黑人的公民权利 | D.存在一定局限性 |
材料一 美国1787年宪法原文除序言外,共7条组成。第1条规定立法权,比其他各条均为详尽,占全宪的一半;第2条规定行政权;第3条规定司法权。立法、行政、司法三条,占全宪的80%,第4条规定各州相互关系和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美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摘编自李昌道《美国宪法200周年——美国法制见闻之四》
材料二 表:美国第十三、十四、十五宪法修正案
内容 | 日期 | 生效日期 | |
第十三修正案 |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投(英语:involuntaryservitude),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 1865年1月31日 | 1865年12月6日 |
第十四修正案 | 定义公民权利,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美国内战后的问题 | 1866年6月13日 | 1868年7月9日 |
第十五修正案 |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曾服务劳役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只容许男性) | 1869年2月26日 | 1870年2月3日 |
——摘编自[美]埃里克·方纳《第二次建国:内战与重建如何重铸了美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1787年宪法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上述美国宪法修正案。
A.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 |
B.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 |
C.除矿工和农业工人外,工人阶级大多数得到选举权 |
D.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拥有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力 |
材料一:1787年9月各州代表完成制宪工作,开始寻求各州代表会议的最后批准,费城制宪会议后的一年,各州就是否批准新宪法展开了激烈的全国性的公共大论辩,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辩论中,看到了美国植根于文化基因中的民主精神,制宪会议拟就的宪法草案以及此后的公共辩论,直至新宪法的最终通过,都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在反联邦党人看来,赋予合众国总统如此大的权力,实在是危险之举。联邦党人则指出了邦联和州政府因无能而造成的缺陷,美国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执行力的总统去实施联邦法律,执行对外政策。……美国1787年宪法能够体现各方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之后各方都能认真遵守,虽200多年依然如此。
——摘编自肖龙《美国总统制的历史起源―基于1787年宪法的辩论》
材料二:《临时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原因并不难解释,清末预备立宪期间,责任内阁制曾经是议论的大题目,朝野上下,无论对于立宪持何种态度,对于立宪体制下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是没有疑议的,辛亥革命和清末立宪在时间顺序上虽然前后有分,但清末立宪的影响并没有因为辛亥革命的发生就消失得一干二净。在清末立宪期间,立宪派所广泛宣传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实行责任内阁 制,君主不负责任,内阁首相负政治责任,对于当时所有政治开化的人们来说,记忆犹新。……民初立宪的失败并不表明责任内阁制在中国绝对不可行,而是表明在中国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强行实行 这种政体存在着极大的风险。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
——摘编自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美国国内对1787年宪法辩论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1787年宪法采用总统制和《临时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部宪法的不同结果和启示。
通过时间 | 规定内容 |
1865年 | 明令禁止奴隶制度 |
1868年 | 赋予黑人公民权 |
1870年 | 规定不得以种族为由限制投票权 |
A.强调天赋人权 | B.重视社会契约 | C.承认革命权利 | D.倡导分权制衡 |
A.行政效率———公民权利 | B.人性本能———道德自律 |
C.天赋人权———中央集权 | D.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
材料一 美国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将主权划分的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以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复杂了,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当国家遇到重大危机时,从联邦和州政府这两大权利主体的角度看,联邦政府插手原本属于州政府范围内的事务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而州政府需要依赖统一的全国性的联邦政府协调各州出现的关键问题,也需要来自联邦政府的一系列政府补助。最终结果是,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摘编自托克维尔(法)《论美国的民主》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既受革命战争年代的影响,又受苏联经济管理模式的深刻影响,当时人们有一个共识: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高度集中统一,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因此,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不仅设立了一系列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而且特别强调了它们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对此,周恩来强调:“现在,为了适应即将开始的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中央的统一和集中领导,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当时有人作了一首八行押韵诗,归纳了这一政治制度的正确功能: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1953年,以毛泽东为首的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创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
——摘编自[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关系并分析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