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于1953年和1979年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选举法》中规定,乡、镇、市辖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替投票的方法,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并仿照苏联模式,实行等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在坚持1953年《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等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如进一步扩大了选举制度中的选举主体,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基本实现普选。新的选举法中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并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据冯梦成《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发展回顾与反思》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1979年《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我国选举制度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意义。
材料一 20世纪初,清政府日益受到社会激愤情绪和革命浪潮的冲击,进行了预备立宪,贵政院是其重要内容,也是立宪派活动的重要基地。资政院议员包括钦选与民选议员各百人。所谓钦选,或由互选,或由保送,奏请简命,并非绝对钦定。所谓民选,是由各省咨议员互选,最后由督抚核定,故亦非纯粹民选。在上述原则下,清政府颁布的钦选议员,“半皆统绔,一事不知”或“反对立宪之代表”。至于民选议员,大多是有功名的官绅,同时又规定资政院无议决宪法之权,资政院议决事件,领会同军机大臣奏请裁夺。
——摘编自杜耀云《略论清末资政院的性质和作用》
材料二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国务院总理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通过投票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摘编自万其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设置资政院的原因,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和资政院的不同。
A.中共的英明领导 | B.推翻了三座大山 |
C.广大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 D.公有制下的集体利益和公共意志 |
A.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 B.开启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全新阶段 |
C.为中国共产党接管城市创造了条件 | D.适应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