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国初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 B.宪法规定了中国三大根本政治制度 |
C.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起来 | D.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已经初见成效 |
A.《论联合政府》 |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C.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D.《论十大关系》 |
A.一致决议接受《共同纲领》为施政纲领 | B.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 | D.标志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
时间 | 主张 | 文献 |
1927年3月 | 一切权力归农会 |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
1931年11月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1940年1月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障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 | 《新民主主义论》 |
1954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A.制度构建与各时期的革命任务相适应 |
B.制度构建是民主革命走向胜利的保证 |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D.人民民主的贯彻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 |
A.“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 |
B.“争取社会主义在我国的完满实现” |
C.“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 |
D.“热烈庆祝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基本建立” |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