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工律》《徭律》《法律问答》《军爵律》等。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在秦律中规定下来。其中《秦律·金布律》有载,“有买及卖也,各婴(挂)其贾(价);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的人,“受钱必辄入其钱缶后(陶制容钱器)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罚)一甲”。《法律问答》记载:“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在秦律中规定了对轻微小罪也处很重的刑罚,这与商鞅、韩非等法家认为只有用重刑才能杜绝犯罪的主张一脉相承。
——《云梦秦简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在魏源的《A》,不单是介绍了世界史地知识,也涉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评价。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B》,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日本】石田琢智《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材料三 社会治理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重要的治理工具,其作用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让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能够共享社会治理的重要成果。
——骆斌《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指出秦朝对商品买卖的法律规定,概括秦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请完成材料二中A和B处的空缺部分。根据材料二,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转型的积极影响。
(3)阅读材料三,结合所学,请选择阐述: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其中宪法的发展是重要表现。以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内容修订为例,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步历程。②“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列举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德治”主张。
A.改革开放已进入深化期 | B.法制体系有待健全 |
C.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完善 | D.依法治国全面推进 |
材料一 《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发展的特征及形成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现代“亲属拒证权”与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不同,并结合材料二分析我国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