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1983-1984年于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载有“殴父,枭首”条文,北宋类书《太平御览》中记载董仲舒援引《春秋》之义断此条文相关案件,父子至亲,因救父而伤父者免于死罪。
——摘编自《教师教学用书》等
材料二
《唐律疏议》书影
《唐律疏议》于永徽四年(653)颁行,开元二十五年(737)被重加刊定,全书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是我国著名的封建法典,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法律产生一定影响。《旧唐书·王彦威传》记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唐律规定“杀人者死”,上官兴当处死刑。唐文宗以其重孝道,合于礼,最终改用流刑。
——摘编自李中和《试析<唐律疏议>自首制度》等
综合上述材料,提取一个主题,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知识予以阐释。(要求:主题明确,阐释充分,逻辑清晰,结构完整)
材料 从秦汉至晚清二千多年间,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各有大致不变的方面,但就总的趋势而言,这些方面又并非没有变化。例如,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维持不变,但土地私有日益发展,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变化是平和的、渐进的和累积的,从变化迅速的现时代或短时段的眼光看,社会不免呈“停滞”或“缓进”之象,但它的内部实在又酝酿并产生了相当的变化。
——改编自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
结合所学知识,就中国古代历史某一方面的“变与不变”加以阐述。(要求:自拟标题,史论结合,论证充分,逻辑严密,阐述时不能抄写材料所举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