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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请辞临时大总统,并在他任职的最后一段时间里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用意,"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尽管后来袁世凯践踏了这个约法,但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不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再是任何人所得而私,这便是它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和其他各项民主改革胜利完成,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日益巩固,《共同纲领》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通过普选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了政权基础和组织条件。在此基础之上,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摘编自刘兰兰《我国六十年宪法修改的反思与前瞻》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目的及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1954年宪法通过的历史背景及其先进之处。
2 .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十六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材料一、二体现的共同思想是什么?反映在政治上的共同要求是什么?
(2)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内容上最大的不同点是什么?这些民主思想对人类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有哪些?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