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现君主立宪目标 | B.限制袁世凯专权 |
C.结束清朝封建帝制 | D.确立总统共和制 |
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城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是什么?它的颁布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有何重要意义?(2)根据材料二,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1954年宪法体现哪两大原则?
A.《钦定宪法大纲》 |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C.《中华民国约法》 | D.《中华民国宪法》 |
材料一 秦朝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以后各朝代继承。两汉时期,经过改造的儒家礼教逐渐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魏晋时期,立法频繁,礼教被确认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过程在唐代发展到鼎盛,是为中国法律制度传统的确立。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总体上不再有重大的发展,唐律先是被宋朝沿用,又被明朝当作立法的蓝本。明律本身被清朝沿用。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再次发生巨变,而法律的变化却相当滞后。直到20世纪初,才开始了根本改革法律制度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与空前的民族、政治、社会危机交织在一起,实际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中华民国时期迅速制定并颁布了一批与当时最先进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接轨的法典,其实际施行的情况相当有限,很大程度上只是“书面法”而已。
——均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并说明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的特色及其效果。
材料一 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请辞临时大总统,并在他任职的最后一段时间里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用意,"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尽管后来袁世凯践踏了这个约法,但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不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再是任何人所得而私,这便是它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和其他各项民主改革胜利完成,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日益巩固,《共同纲领》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通过普选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了政权基础和组织条件。在此基础之上,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摘编自刘兰兰《我国六十年宪法修改的反思与前瞻》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目的及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1954年宪法通过的历史背景及其先进之处。
A.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 B.它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 |
C.它特别规定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 | D.它深受西方民主启蒙思想的影响 |
材料一 故宫导游说:“这个不起眼的‘偏房’(如图7),在雍正时代及以后的清朝政治生活中,成为了这个王朝的权力中心。”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
材料三 1954年宪法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在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上,不构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它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
——曹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研究》
(1)材料一中的这个“偏房”是什么机构?它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材料二体现的进步意义。
(3)根据材料三,概括“1954年宪法”的特征,结合所学知识,简析1954年宪法的意义。
A.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共和制度 |
B.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
C.体现了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
D.直接目的在于加速清王朝的灭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