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材料 | 结论 | |
甲 | 《后汉书·东夷列传》记载:“建武中元二年,倭奴(古日本)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 | 汉朝时中国和东亚诸国已有官方往来 |
乙 | 史料1:两汉之际,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唐朝玄奘西行取经,鉴真东渡日本 史料2: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等沿丝绸之路传到西方,胡桃、胡椒、棉花等从西方运到东方 史料3:675年新罗开始采用唐朝的历法;唐太宗设置的十部乐,其中一部是高丽乐。 史料4:乾隆二十二年宣布关闭江浙闽三海关,外商只准在粤海关一口贸易 | ① ② ③ …… |
——根据教材及相关资料整理
材料二 “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或间接涉及联盟任何会员国,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联盟会员国为维护和平起见,必须减缩各本国军备至适足保卫国家安全及共同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联盟会员国约定,无论何时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认为适于仲裁或司法解决,而不能在外交上圆满解决者,将该问题完全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
——《国际联盟盟约》
材料三 中国对外政策和外交行为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作出的反应。二战后影响中国对外关系的外部环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冷战阶段,世界政治的最主要特征是美苏两极对立。另一个是“后冷战”阶段,“一超多强”和多极化发展趋势支配着世界政治。
中国政府以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积极、负责任的行为,向世界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国家形象。21世纪以来中国在维护亚洲安全、全球问题治理等方面更积极地树立这一形象。今天的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对捍卫全人类利益负有重要责任,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世界所瞩目。
——摘编自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史概论》、吴兵《从“天下责任”到“负责任大国”》
(1)材料一甲组的结论是否能够直接推导出来?请说明理由。通过乙组史料,你可以推导出中国对外交往的哪些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国联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具体举措。结合所学,从“国际法应用”的角度,阐述一战爆发的原因。
(3)结合材料三和所学,阐述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行为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作出的反应。请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史实为例加以说明。
A.一战后欧美国家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 B.二战后实施马歇尔计划的具体情况 |
C.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产生 | D.华盛顿体系之下欧美列强产生矛盾 |
A.采取全体一致的原则 | B.维护世界和平的宗旨 |
C.坚持委任统治的做法 | D.拒绝中国等国家加入 |
材料 出席巴黎和会的英国外交官哈罗德·尼克尔森曾说:“我们初来时,对即将建立新秩序满怀信心;离开时,则巳觉悟,新秩序不过是比旧秩序更加纠缠不清。”一个国际体系的生成必有其主客观历史条件,一个国际体系的瓦解也必有其内在的原因。“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及其瓦解同样遵循这样一种逻辑。站在历史的长河中,观察或者探究国际体系的稳定与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这个体系有没有合理的组成方式,二是这个体系有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
——摘编自金卫东《浅析“凡尔赛——华盛顿”瓦解的原因》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凡尔赛——华盛顿”拟定一个论题,并予以阐释。(要求:论题明确,“阐释”须有理有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A.由英、法、美等国主导 | B.可有效制裁侵略、保卫世界和平 |
C.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 D.能消除欧洲各国间的矛盾 |
A.中国拒签和约为山东问题解决奠定基础 | B.中国以战胜国身份参加巴黎和会 |
C.巴黎和会外交失败导致五四运动的爆发 | D.华工在一战前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
材料 20世纪上半期,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一战后,战胜国构建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国际联盟,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但后来,面对法西斯国家的侵略,英法主导下的国际联盟采取了妥协退让的“绥靖政策”,在制止战 争、维护和平 、保证世界 安全方面无所作为,从而宣告了凡尔赛一 华盛顿体系的崩溃。法西斯国家企图打破一战后国际秩序的约束是二战起源的重要内容。鉴于一战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瓦解的教训,二战期间,以美英苏中为首的反法西斯盟国,在战时就开始策划国际秩序的重建。1945年10月,联合国正式成立,其宗旨是使人类免遭两次大战之惨祸,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进步与发展。
——摘编自胡德坤《战后秩序不容冲击》.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走向崩溃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说明一战后与二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的差异。
A.暂时缓解了帝国主义的矛盾 | B.旨在促进欧洲列强的紧密合作 |
C.使欧洲丧失了世界优势地位 | D.实现了美英法等国的共同利益 |
A.维护和平 | B.加强合作 | C.挑起战争 | D.战后分赃 |
材料 20世纪以前,一般认为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法律形式限制战争权。主要相关条款如下: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第十二条第1款:“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联盟会员国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非战公约》(1928年)第一条:“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条:“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1945年)第二条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五十一条:“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节选自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
(1)根据材料,归纳国际社会在限制战争权方面的阶段性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限制战争权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