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②利用视频宣传理发店服务项目,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③属侵权行为,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④属正当行为,可通过举报、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该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②如果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该公司对张某恶意调岗,不符合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根据无过错侵权责任,刘某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②刘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③如果刘某能够证明李某故意逗狗,可以减轻责任
④李某不需要就索赔0.6万元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张某由此引发火灾造成侵权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②张某祭奠烧纸致使公司财产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公司的财产权益受损,协商未果还可以就赔偿问题申请调解解决
④此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张某不能再提起上诉
A.①④ | B.②③ | C.①③ | D.③④ |
①Z公司若能举证系项目负责人个人行为,就不需承担责任
②Z公司行为侵害了W公司的著作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W公司有责任就Z公司对其造成的危害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④W公司有权要求Z公司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深入发展,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材料一 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的美国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中国注册了“MOTR”商标。在商标注册期内,A公司发现,B公司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的商标为“MQTR”,与“MOTR”商标极为相似。事实上,早在几年前,B公司就曾侵犯A公司知识产权,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B公司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A公司认为B公司重复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材料二 2024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网络,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服务产业安全发展。研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政策,依法管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加强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结合材料,运用“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有关知识加以说明。
2023年1月4日,马某被当地医院诊断为血癌。医生告知,得这种病主要是因病人长期吸入了某种有害气体。当地环保局、村委会及马某均认为,有害气体来源于与马某家很近的马某军的印刷作坊,马某致病与马某军的印刷作坊散发出来的有害气体有密切关系,马某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遂提起诉讼,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代理了这起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为受援人挽回45万元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无法反驳原告方的指控,接受判决结果。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马某能够获得赔偿的原因。①林某可以到N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②该公司侵害了林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③林某可以将相关换脸视频作为法庭辩论中的物证
④林某发布的原创古风视频会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案情陈述】
W品牌入选“中华老字号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公司在网购平台上以“地名+该品牌名”作为网店名称,店铺联系人、网页设计、快递寄件人名称等直接使用W品牌的名称或专有字体,近三年销售额达742万元。W商标持有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向平台申请注册店铺时,平台并未审核店铺名称,也未要求提交相关授权文件。
【诉源治理】
网购平台上的此类纠纷并非个例。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案件审结后,该法院向网购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增设商标授权信息”“设置老字号数据库,强制要求涉老字号名称的店铺和商品提供商标授权信息”……
保护老字号企业的诉源治理工作更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在法院“穿针引线”下,该地搭建起“委调e空间”平台,有效整合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资源,为多元解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诉前调解工作,打造“行政+司法”双轨衔接机制。依托该平台,目前已有10余件涉及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被成功化解。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辽宁丹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海农某公司、青岛连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农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辽宁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农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改判全额支持辽宁丹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 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2)结合材料,运用经济与社会、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