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平台外卖员,主要为各大超市的线上订单送货。2023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去某超市取货,发现超市门口处张贴有一戴帽子、墨镜,穿牛仔衣,手持手机的男子照片,该照片上还注有“小偷”字样,张某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自己。气愤之余,张某报警。
张某认为,该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画面截屏成照片贴在门口处,该照片将张某全身记录,且在照片上写下“小偷”字样,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身心俱疲,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故诉至法院。
该超市表示,我们张贴照片是为了寻找小偷,这是自救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张贴照片不是为了降低某人的社会评价,不存在主观过错。照片刚贴上,且仅仅张贴了一天就撤下了,即使照片上的人真的是张某,也根本没有给张某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损害结果。
关于有无证据证明照片里的人偷过东西,超市表示现在没有证据,其发现店内物品被偷后调取监控查到该人偷东西,就将照片打印出来张贴,监控已经自动清除了,没有保存,当时也没有报警。法院判决:超市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2)该超市“我们张贴照片是为了寻找小偷,这是自救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的辩解包含着一个“三段论”推理,请写出这个“三段论”并指出其推理是否正确。
A.租客对房屋拥有租赁权,应承担房屋的损坏责任 |
B.租房合同基于双方意愿,对租赁双方均有约束力 |
C.发生租房纠纷租客可直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
D.房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害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基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甲公司只要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②若甲公司设有护栏并能证明乙毁坏护栏擅自入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③乙只有证明其眼睑受伤留疤与丙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丙医院才承担责任
④丙医院因涂改病历被推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猫咖馆是动物管理人,根据无过错侵权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阳阳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③因上述诉讼是民事诉讼,应由阳阳及其父母承担举证责任
④阳阳可以要求猫咖馆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绿某菜市场”由绿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向菜市场租户收取摊位综合管理费,同时负责菜市场的清洁卫生、安全保障、维持秩序。刘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租赁该菜市场的摊位,用于售卖蔬菜。
2022年10月18日7时05分,唐某前往该菜市场买菜,行走至摊主刘某摊前,踩到地上的塑料袋滑倒受伤,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据菜市场监控显示:当天6时35分,绿某公司清洁工打扫完刘某摊位前的卫生并拖着垃圾车离开;6时36分,刘某站在其摊位旁的人行过道上持续将若干包裹蔬菜的塑料袋扔向地面。于是,唐某将刘某和绿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唐某人民币3.3万余元;绿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唐某人民币1.2万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①小美侵犯小洋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民事主体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属于合法行为
③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守法用网、文明上网
④若小洋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需承担举证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若宠物犬未与摩托车发生接触,则事故由小明自己负责
②小王的宠物犬横穿马路与小明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小王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该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④小明的肋骨骨折,其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科技公司侵害了李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②科技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李某申请审判长回避的请求成立
④李某提交起诉状后,诉讼即告开始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业主王先生违背了全面履行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②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存在恶意占有,承担侵权责任
③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违背了全面履行和诚信原则
④业主王先生不交物业费,应承担违约和侵权赔偿责任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某日,72岁齐老太走进孙某(医生)的药店要求孙某给其测血压,结果显示老人的血压过高。因此孙某就让齐老太服用了一粒药丸(此药的主要功效就是降低血压,改善心绞痛症状,是对症的)。齐老太服下药后不久,突然晕厥。孙某判断老人已经心脏停跳,于是立刻对老人施救。后齐老太被送到该县的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人民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是:由于孙某实施的心肺复苏,老人肋骨被压断12根,右肺挫伤等症状。齐老太康复后,其儿子把孙某告到了该县法院。他认为孙某给自己母亲服药,才导致意外发生,后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向孙某索赔医药费及其他赔偿共10万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孙某给老人服用的药片是否与老人昏厥有着因果关系,以及老人晕厥后,孙某的救治行为是否损害了老人的生命健康。
法院在咨询了相关的医疗专家之后,认为齐老太服用的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某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临床上的研究表明心肺复苏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肋骨骨折、肺损伤出血以及内脏损伤。故孙某作为救助人对齐老太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齐老太儿子的诉讼请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该案件判决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