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史料一 封驳就是封还君主失宜的诏令而不下行,驳正臣下有误的奏章而不呈递,其中包含了对公文权力运行的审查与监督,驳正违失指对中央及地方官员的权力监察。北宋前期通过银台封驳司主管公文的传递、审查、新闻发布和档案的整理留存等,是公文传递审查权和封驳权的合一,机密公文必须要经过此机构的审查才能发送,皇帝的诏命、宰相和枢密的公文都要经过此机构的审查,才能发放有关部门执行。
——摘编自孟宪玉《宋代封驳制度权力制约精神的当代价值》
史料二 为适应封建统治的发展,明代调整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清袭明制,设都察院为其中央监察机关,管理全国的监察工作;设六科给事中分科负责六部的监察工作。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在立法方面,明代制有《宪纲条例》,清朝则有《钦定台规》,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标志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顶峰。
——摘编自唐海歌《承袭与变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探究]
(1)根据史料一,概括宋代封驳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根据史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达到顶峰的表现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