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史上美、德、法国在18、19世纪制定了宪法,确立了民主制度。
材料一 立宪建国之初最高法院无足轻重。……在能干的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的领导下,……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
材料二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最高法院的职能,并分析“行政权”是如何受到限制的。
(2)马克思为什么说德意志帝国是“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