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大清律例》和《六部则例》中规定:不仅雇工、佃户手工业者商人具有较完整的民事权利,即使改变身份的贱民也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这些规定反映出清代法
A.具有民主主义色彩 | B.注重以人为本 |
C.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 D.体现重农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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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5-03 18: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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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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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1903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命出使美国的大臣伍庭芳兼取中西,修订旧法和制定新法,制订出了《大清民律草案》和《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农工商部编订了《大清商律草案》。这些部门法及单行法规大多因清王朝灭亡而未及颁行。这反映了
A.法律近代化之路遭遇挫折 | B.清政府积极为立宪做准备 |
C.中体西用思想根本性变革 | D.晚清法律制度成熟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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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北宋吕大钧《吕氏乡约》:“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这些体现了( )
A.践行儒学经世致用的思想 | B.儒士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
C.确立理学已成为主流思想 | D.北宋儒学呈现基层化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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