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的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种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有何不同。
(3)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法制建设与人类文明演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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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对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都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但是这种愿望的实现,首先需要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古罗马《法学阶梯》第一卷第二篇
材料二 《唐律疏议•名例》在其开篇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春秋阴阳相须而成者也。”从概念上讲,“德礼”是儒家的,“刑罚”是法家的,“昏晚春秋阴阳”是道家的,诸多思想在国家法典中融为一体,自西汉以降中国法律发展到唐代逐渐“臻于完善”,并成为影响整个儒家文化圈的法律原理结构(如下图示)。中华法系强调效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有趣的是,罗马法系也多次出现“自然界”一词,这似乎提醒我们,两者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
——《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的原理及哲学》
材料三 《十二铜表法》以习惯法为基础,有原始的同态复仇等条款,这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孟子说:杀人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蒙古人带有原始草原部落的传统入主中原,因此元朝法律还有,子殴死杀父仇人,不但无罪,还能得到仇家五十两丧葬费的赔偿。
——任世江《高中历史必修课程专题解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罗马法律的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3)根据材料二、三,指出中西方法律的相同点。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代监察范围宽泛,如汉初的《监御史九条》中,监察有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非所当服者等。弹奏对象既可纠弹“官非其人”,也可议奏言“政非其理”。据统计,清代科道官共上奏疏687篇,其中弹勒之疏约占30%,言事之疏约占70%,许多事项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般事务。中国古代的监察不仅“劫”,还有“举(荐)”,其功能是罚赏俱有。此外,古代监察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前就介入”事前监察”。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
材料二 孙中山在中国监察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监察权”的概念,至今仍为理论界和我们的法律法规所采用。监察权必须独立的思想,则是孙中山监察思想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亦是他长期一贯的思想。同时,他主张监察权是由国民大会授予的,必须对国民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孙中山认为监察权应当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独立,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考选和纠察“五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作为他民权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中国国情,“集合中外之精神”,达到了同时代人所难以达到之高度。
——摘编自王晓天《孙中山的监察思想》
材料三 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正逐渐步入深水区,面临着一系列需要探索实践的国境。从斯大林开始,苏联监察体制逐渐失去效力,导致苏联出现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国的改革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从监察职能延伸、监察主体的合理构建、纪法与法法的街接以及权力监督格局上进行路径创新,进一步提升国家腐败治理能力。
——摘编自聂应德、付扬《试论我国监察体制的创新发展》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提出“监察权”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时期重视监察体制建设的意义。
(4)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的认识。
材料 中国古代重视司法,进而也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与选任。既重视司法知识与能力,更重视品格与德性。秦汉时,已设有专门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官吏的官署,称作“律学”。由魏晋至唐宋设律博士为讲授法律之官,以培训司法人才。唐朝建立科举制度以后,设明法,开科取士。明朝《大明律》首列“讲读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清朝建立后,仿《大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仍首列“讲读律令”条。
——摘编自张晋藩《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材料二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是不断发展变迁的,它的核心内容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法则体现着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的思想。虽然罗马国力之强盛,幅员之广大,早已成了历史。然而,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对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说近现代欧洲各国法制之发展都留下了罗马法的烙印。
——摘编自张文娇《从罗马法的历史变迁论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封建王朝重视“官员普法教育”的措施,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罗马法的特点,并说明罗马法“对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的表现。
【推荐1】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称“开始我还对你寄予希望,现在没有了”。是什么使这两位曾经相互欣赏的贤人发生了分歧?原因是郑国在子产的主持下铸刑书,公布了成文法。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写遭:“这样一来,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去礼从法,是末世之制。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子产回信说:“现在不能考虑到子孙后代了,我这样做是为了救世。”公布成文法,是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可以视法而动,而不再视贵族而动,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子产铸刑书的意义。
材料一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1)依据材料一,概括法家关于国家治理的主要观点。
材料二
序号 | 文献来源 | 内容摘录 |
① | 《商君书•境内》 |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
② | 《睡虎地秦墓竹简》 |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
③ | 《史记•商君列传》 | 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
④ | 《里耶秦简》 | “迁陵(县)以邮行洞庭(郡)”“迁陵以邮利足(走得快的人)行洞庭,急” “乡啬夫以律令从事”。 |
⑤ | 琅碑刻石“颂秦德” | 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器械一量,同书文字。 |
材料三 清朝时编纂的《四库全书》称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礼教纲常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强调宽仁慎刑。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
唐律将“供养有缺” “丧期作乐”等违礼行为列入“不孝”罪的范围,实际上是将礼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唐律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日本颁行的《大宝律令》的篇目、顺序与唐律一样;朝鲜的《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越南的《刑法》《国朝刑律》大体“遵用唐宋之制”。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3)依据材料三,指出唐朝法律的特点。简要分析唐律的影响。
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邢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材料三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四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而“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其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1)材料一中的“法”的职能与材料二中“法”的职能有什么区别?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你认为“罗马法”在近代世界“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的原因有哪些?
(2)材料三、四有哪些共同观点?材料四中的“法治”与材料一中的“法治”有何本质区别?
(3)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为什么强调“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材料 北魏皇朝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麚(jiā)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麚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来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儒家学说,故北魏律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北魏修订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修订法律的意义。
材料一 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兴兵,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遽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
——摘选自杜佑《通典》卷14《选举二》
材料二 (魏初)爵而无禄,故吏多贪墨……魏无乡党之法,唯立宗主督护;民多隐冒,三五十家始为一户……给事中李安世上言:“岁饥民流,田业多为豪右所占夺,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使力业相称。”
——摘编自《魏书·序纪》《资治通鉴》卷136
材料三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儒家所规定的五等丧服制度来确定犯罪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西晋《泰始律》首次将这种丧服制度法律化,明确指出:“竣礼教防,准五服以制罪”,使之成为封建法律中一项基本的刑法原则。
——摘选自《论魏晋南北朝刑法原则儒家化特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魏氏革命”的具体含义,并分析这一制度变革发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北魏初年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结合所学概述当时统治者在政治和经济制度上的应对举措。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的重要特点,并概括形成此特点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古代中国法制相比罗马法的不同,并分析罗马法的意义。
(2)结合古代中西方法制,谈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