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凡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人民,都得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犯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雇佣他人的劳动以谋利者(如富农、资本家)。二、不以劳动,而靠资本、土地及别的产业的盈利为生活者(如豪绅、地主、高利贷者、资本家)。三、地主、资本家的代理人,中间人(仲介人、牙人之类)及买办。四、一切靠传教迷信为职业的人,如各宗教的传教师、牧师、僧侣、道士、及地理和阴阳先生等。五、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
材料二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分析指出苏区选举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953年选举法制定的背景。对比指出1953年选举法与1933年《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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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山东的党组织加强了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工作。1940年2月,山东分局决定设立政府工作部,以统一领导抗日民主政权建设工作;规定各区行政机构依次为主任公署、专员公署、县政府、区、村公所,要求各级政权应尽一切可能发动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后,同年6月8日,山东分局作出了《关于政权问题的新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充分认识政权工作的重要性,经常关心政权工作,选派优秀干部做政权工作;在各级政府中建立党团组织,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党委不能直接干涉、包办、代督政府工作;各级政府、参议会要实行“三三制”原则。
——摘编自丁龙嘉《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
材料二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争取实现民主而进行的艰辛探索和奋斗,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珍惜自己的实践成果,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政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政治制度模式。
——执编自黄勇《现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列举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材料一 宋代监察制度相比唐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宋代谏官不仅在谏诤对象上由皇帝转向大臣,且拥有对百官的监察之权。北宋初年,宰相有推荐和任用台谏官的权力,后来逐渐改为台谏官由皇帝亲自任命,而且就连宰相推荐台谏官的权力也被剥夺。宋代设置谏院,成为独立的中央谏官机构。在路一级设置监司,并辅之以通判和安抚使等,并让他们互相监察。利用台谏官监察监司官,又利用台谏官监察宰执大臣和京师百官,利用尚书省牵制台官。……凡宰相每有作为,台谏便议论纷纷,以致很多有所作为的宰相“志未伸,行未果,谋未定,而位已离矣”。南宋以后,台谏官多为权臣如秦桧、史弥远等人所操纵,成为他们专权和排斥异已的工具。
——摘编自吴敏《宋代监察制度初探》
材料二 自1926年起,中共中央颁布了一系列惩罚贪污腐败的法纪法规。同时,中共也注意把党内监察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在所辖的各省县区逐步设置了相应的监察机构,苏区专设了控告局,并组织突击队及时清查群众举报的问题。而此时共产党内仍有自己的监察机构——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共党内监察不仅包括党风党纪,还涉及到经济、财务、会计等方面。……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民主自由。为此中共监察机关开展了反腐倡廉和反奸反特等工作,认真监督每位党员严格遵守党纪法规,为共产主义事业英勇奋斗。
——摘编自徐行、周巍《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党内监察机制述论》
(1)根据材料一,指出宋朝监察制度的新发展。(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分析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监察机制的特点及作用。
材料一 司法机关作为和平时期实施社会控制,保证社会稳定的职能机构,其作用得到了发挥。大力配合了其他机构工作。保证了群众运动成果。在“镇反”运动中。据不完金统计。消灭土匪、特务分子达200万以上、镇压了大量的恶霸和反动党用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在“三反”运动中,约有900万人参加了运动,其中有贪污行为和占小便宜的为21%,最后,核实定案并给各种处分的为4.5%。全国”五反”运动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武汉等九大城市为主,清理的45万户私营工商业者中,违法户占25一30%.严重违法户占1%.完全违法户占1%,最后经核实,退款额共达10亿元。这几项全国范围的大运动,成为当时各部门工作的中心,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分子最终需要司法部门来处理。
材料二 在这样一个过渡期,主要是总结经验。因此。新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律、规则也带有了过渡性,其有些作法和地方性规定甚至都是不科学的。如为了厉行节约。呈出现公、检、法机构联合办公处理案件的情况,后被纠正。与此相反.1954宪法颁布后。国内所制定的刑事诉讼方面的法规政策相对具有稳定性。
材料三 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展开的。当时.虽然有苏联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但中国革命的具体条件不同于苏联,因此,不能直接照搬:而国内老解放区所建立的司法制度。除部分对新解放区有参考价值外,无以应对速国后国内新的社会状况。……各司法机构工作中对刑事程序制度的大胆尝试与经验交流,为后期刑事法律制度的系统确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到1953年底,全国范图内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基本结束,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政法工作也步入新的计划发展时期。
——以上材料摘引自张爱军《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司法体系初步建立的作用。
(2)根据材料,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工作的特点。
材料一 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总结历代法制的经验,把法律看做“防民之具、辅治之术”。他命人制定《大明律》,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无论形式与内容都较唐宋律有所改进;并宣布该法为祖宗成法,“一字不可改易”。作为补充,朱元璋根据“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此外,他还下令将《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每于乡村节日聚会之处,派专人讲授。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等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
20世纪 五六十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 |
20世纪 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0世纪 九十年代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
21世纪 |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初的法律制度。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指出新中国民法典最终形成的条件?
(4)综合上述材料,谈谈明代到新中国法律的编纂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