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政府派员分赴各地调查民商事习惯,并强调:“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激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至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分五编,前三编主要是以日本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对德国、瑞士的民法有所参考,采纳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后两编(亲属和继承)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新制,但更注重的是中国固有的礼教民俗。
——摘编自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
材料二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1979年,第三次启动编纂民法的工作。由于当时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立法机关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1999年和2004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2015年,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修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作出新规定。 2020年,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摘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据材料一,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编制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的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括21世纪初中国加速民法典编撰的原因及民法典颁布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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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材料一:君上大权:(计14条)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解散议院之权;…发诏令筹措必须之财用……。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三指出三部宪法内容和立法思想的不同点。
材料四 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8年始编纂民法典,引进了西方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编纂方法,于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正式施行。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2)依据材料,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及“未及正式施行”的直接原因。
材料五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试拟稿)》,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以上只是表面原因,关键原因则是不具备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等
(3)概括两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中断的原因。
材料六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但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条件还不具备。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4)依据材料,归纳改革开放以来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这一历程反映怎样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我国推动形成统一民法典的有利因素。
材料一 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圜也。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礼记·经解》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材料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014.10.20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儒、法两家在治国理念上的差异,结合所学指出其中哪一流派的主张更符合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需要,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斯宾格勒关于法律的主要观点。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并阐明其意义。
材料一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颁布《永徽律》,之后又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摘编自选必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二 近代法国的民法典将罗马法作为基础编纂范式,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封建领主制经济正在严重阻碍资本主义工商业和私有制的发展,亟需一部民法典来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提供保护。……几任革命政府为铲除旧体制,都以制定统一民法典为政治追求。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三次临危受命,提出民法典草案,均在议会审议中宣告流产。直至1799年,在拿破仑的支持下,执业律师雅克米诺发布了民法典草案,成为正式立法的先声。此后,由马尔维尔等法学精英组成“四人委员会”,经过四年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
——摘编自张亮《世界史中的民法典与新中国民法典的编撰历程》等
材料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
年份 | 主要内容 |
20世纪五六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0世纪九十年代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
21世纪 |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基的几个问题》
(1)阅读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魏晋时期儒学入法的原因,并指出《唐律疏议》在中国古代法治史上的地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并指出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的名称。
(3)根据材料三,归纳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我国推动形成统一民法典的有利因素。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按“官有能而禄有功”的原则,废除血缘世袭的贵族制,建立起官僚行政制度。秦至汉初,秉承法家理念,功与能为官吏升迁任免的主要依据。汉武帝以后,儒生出身的官吏地位上升,官吏个人品行对于引导、教化百姓的功用日益受到重视。东汉时,士大夫追逐基于德行的“名”,官吏矫情虚伪而无实际才能成为普遍现象,曹操执政,强调“唯才是举”,功、能者优先,“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西魏北周选任官吏,突出思想品行的重要性:“凡所求材艺者,为其可以治民。”强调对官员的品行和政绩考核。“其志行名者,则举之;其志行不善者,则去之……凡求贤之路,自非一途。然所以得之审者,必由任而试之,考而察之。”
——摘编自翦伯赞《中国史纲要》
材料二 唐代将品德与任职态度方面的“四善”作为考察官员最重要的内容:“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同时规定各类职务的最佳业绩标准,称作“最”。每年考核,公示结果。考核分为九等:“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居宫饰诈,贪浊存状,为下下。”“善”是获得薪酬奖励与迅速提升的关键。
——据《新唐书》
材料三 取士概归学堂,固已明示天下以作新之基……且设立学堂者,并非专为储才,乃以开通民智为主,使人人获有普及之教育,具有普通之知能,上知效忠于国,下得自谋其生。其才高者,固足以佐治理,次者亦不失为合格之国民。
查科场试士,但凭文字之短长,不问人品之贤否。是以暗中摸索,最足为世诟讥。今学堂定章于各项科学外,另立品行一门,用积分法,与各门科学一体考核,同记分数,共分言语、容止、行动、作事、交际、出游六项,随处稽查,第其等差,至考试时,亦以该生平日品行分数,并合计算。
凡算学、地理、财政、兵事、交涉、铁路、矿务、警察、外国政法等事,但有一长,皆可保送。俟考试时分别去取……其取定者,酌量用为主事、中书、知县官。
——摘编自《袁世凯、赵尔翼、张之洞等会奏之停科举推广学校折暨上谕立停科举以广学校》(1905年)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至唐官员选拔所体现的“德”、“才”观的变化并简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述清末对“德”、“才”的新认识。
材料一 清朝自17世纪后期以降,财政长期盈余,即使是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仍能保持盈亏的大体均衡。甲午战后,清廷开支急剧上涨,入不敷出状态愈演愈烈。清政府不得不推行改革,力求财政的“近代化”。考察东西洋各国的大臣回国后提出效仿东西各国,设财政部、会计检察院等,慈禧等最终弃“财政部”不用,改户部为自古已有的“度支”,对会计检察院等更是置之不理。1908年,清廷决议“采行新的预决算制度,欲整齐天下之财政”,具体的过程中,各省与度支部的主张并不相同,特别是涉及到各省岁入、岁出的安排,在各省造册上报的省预算中,体现出保护地方利益、推诿抵制的倾向。清政府为推行“新政”、摊派赔款等,默许地方就地筹款,国家传统税收外的各种捐税逐渐取得了合法地位,一时间民心涣散,民变四起。
——摘编自王燕《晚清财政变革与国计民生》
材料二 财政收入从1950年的62亿元提高到2018年的18.3万亿元,财政支出则从68亿元提高到22.1万亿元。长期计划经济时期生产建设型财政之后,逐渐演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公共财政,以2018年为例,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等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4.6%、12.3%、10.3%,均超过了10%。财政政策在历经长时期的紧缩被动选项之后,自1998年以来逐渐走向主动积极,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两个重要工具之一。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后,明确了地方财政地位、注入了确定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主动性。
——摘编自王振宇《新中国财政70年回眸与展望》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财政近代化转型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新中国财政治理的变迁并分析其意义。
【推荐3】材料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名义在西安发布变法诏谕:“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至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机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政之本源也。”“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耶?”“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以奕劻、李鸿章、荣禄等人为督办政务大臣,以刘坤一、张之洞为参预政务大臣,共同负责主持新政工作。在随后五年左右的时间中,改革逐步推行,史称“清末新政”。
——据《清德宗实录》等
戊戌变法与清末新政两次改革的结果差异很大,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