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浦江《郑氏家规》(部分)
第12条 | 每旦,令未冠子弟朗诵“居家则孝悌,处事则仁恕,凡所以济人者皆是也” |
第86条 | 既仕,须奉公勤政,毋踏贪黩,以忝家法……仍用一遵家范,违者以不孝论 |
第128条 | 子孙不得与人炫奇斗胜两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吾俭 |
——摘编自尹超凡《郑氏家规的伦理价值探析》
材料二 王阳明平南赣乱之后,举乡约告谕乡民,以“和尔邻里,齐尔姻族……死丧相助,患难相恤,息讼罢争”。《乡约》中,王阳明要求乡民做“一念而善”的善人,注重修身,内察自省,防止“一念而恶”成为“恶人”。针对民众过恶,王阳明的惩戒方法不在于“请兵灭之”,而在于使乡约之民“兴其善念”。阳明镇守南赣三年,“赣俗丕变,赣人多为良善”。
——摘编自王雅克等《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研究》
(1)根据材料一归纳《郑氏家规》对族人的伦理教化要求,分析这些要求对郑氏家族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概括王阳明制定和推行《乡约》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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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董仲舒断狱案例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董仲舒首次提出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即当某一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来审判。而且在审判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论心定罪”,也就是重点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
书中有案例如下:甲的父亲乙与丙斗段,丙用刀刺乙,甲随即用木棍打丙,不幸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有关此案的审判,董仲舒认为,父子是天地间最亲密的,看到父亲在和别人斗殴,没有不着急的。甲本意是拿着棍子帮父亲打丙,是为了救父亲。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股打父亲情节,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摘编自宋伟哲《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材料二 盖国民为一国之 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1)根据材料一,指出判甲罪名不成立的依据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反映出汉代法律怎样的发展趋势。
(2)材料二中孙中山法治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分析其法治主张在近代中国难以实现的原因。
材料一 贞观之治成绩的取得,是以人为本、以德治国这一政治路线的成功。唐朝也被称为“律令国家〞,因为已把中国自汉魏以来的传统律法、律令做了一番非常完善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律令制度……《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等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摘编自荣新江等《唐:中国历史的黄金时代》
材料二 宋代兴起的乡约组织,在当时还是同约之间德业相劝的民间组织,其出现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乡村行政组织教化功能相对较弱的局限。明清时期,乡约组织得到进步发展,《大清通礼》中专门规定“宣讲圣谕之礼”。与吕大钧、黄佐倡办乡约的身份不同,王阳明、吕坤、刘宗周等儒者本身就是封建王朝的巡抚、知县等地方官吏,他们兴办乡约是为了治理自己管辖下的乡村社会。在这些体制内政治精英的倡导与政府的扶助下,乡约的管辖范围得以扩大,约束力度得以加强,实施效果亦更容易得到证。
——摘编自吴倩《宋明基层乡约治理的特点与启示》
材料三 《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周一良、吴于廑总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概括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的地位和其在中外法制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列举宋代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并概括明清时期乡约的特点。
(3)依据材料三,指出《大宪章》对王权作出的限制。结合所学,指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王权又是如何被进一步限制的。
材料 元代的法制紊乱和元末战乱给明朝留下了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朱元璋只有启用法律这个工具,以稳定初来乍得的江山。明以前的《唐律》等法典的体例以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等为篇名,《大明律》则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的君臣们着手制定了许多经济法规。诸法合体是中华法系的典型特点之一,但《大明律》显然不拘泥于此。其《名例律》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吏律》相当于现代的人事管理及职务犯罪法律;《户律》相当于民法及经济法;《兵律》属专门的军事法律;《刑律》明显是一部完整的刑法,其中“诉讼”已具有现代诉讼法的雏形。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析《大明律》制定的背景。
(2)根据材料,概括与前代法典相比,《大明律》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