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代“家训”的撰写者不仅包含帝王将相与文化名流,更包含“诸如隐士、善士、逸士、乡先生、各级州府的学生等下层士人”。宋代“家训”注重对圣贤事迹的梳理,以及对“家训”体例的完善。如刘青之甄选圣贤语录、名人事迹,生动而深刻地启迪族中子弟,司马光列举祖、父、母、子、女、孙、伯叔父、兄、弟等社会关系明确亲疏礼仪。宋代“家训”关注对择业立家与理财持家,如陆九韶在《陆氏家制》中提倡“丰俭适宜”,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提倡“量入为出”等。
——摘编自刘欣《宋代家训研究》
材料二
唐宋家训主要内容归类 | 唐 | 宋 | ||
北宋 | 南宋 | |||
1 | 处己(修身、励志) | 5 | 19 | 18 |
2 | 勉学、治学 | 3 | 14 | 15 |
3 | 睦亲(包括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团结兄弟) | 3 | 6 | 8 |
4 | 治家(包括理财、管理仆从、居所安全、节葬) | 6 | 14 | 10 |
5 | 处世(包括交友、尊师、礼仪) | 5 | 16 | 10 |
6 | 从政 | 11 | 11 | 6 |
7 | 治国 | 2 | 4 | 0 |
8 | 女诫 | 5 | 2 | 0 |
9 | 教子原则 | 2 | 4 | 2 |
——摘编自陈志勇《唐宋家训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宋代“家训”的特征和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家训”开始流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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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为适应统治全国的需要,清初在“故明律令”的基础上,经过近百年的时间,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大清律例》“刊布中外”,律例共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对十恶处刑更重,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为使部院活动规范化而制定了数量庞大的各部院则例。乾隆时期民族立法走向活跃,其中代表性的是《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和《钦定西藏章程》。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法律始终将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任一历史的世界图景 全都包含一种政治一种经济的倾向,此种倾向依据的并非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而是实际上掌握政权并因此掌握立法权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用大多数的名义而建立起来的。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内容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三权分立、国民主权、公民的民事权利人人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罪刑相适应、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摘编自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朝前期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背景。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举例说明推动近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形成的主要因素。
到明清时期,中华法系已走到尽头。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统治者对法律做了一些调整,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道路。......在中华法系中,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重视公权益即国家利益,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私权益即庶民个人利益,却得不到应有重视。而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尤其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在近代时期的不同影响并分析导致这种不同的原因。
材料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至《大清律例》,一脉相承,沿革清晰。除律外,令、格、式、典、敕等也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形式虽名称不一,但在法的效力渊源上基本相同,都是由皇帝和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至上的皇权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强化政治控制,因而以惩恶为目的的刑法被特别强调,刑法体系既发达又严密,而对维护封建统治作用不大的民事行为,统治者则不够重视,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较少。
思考:根据材料,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的特点。
(1)
(2)国家法律形式多样,体现国家意志。
(3)
(4)刑法体系发达,民法发展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