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33 题号:18185096
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政府派员分赴各地调查民商事习惯,并强调:“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激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至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分五编,前三编主要是以日本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对德国、瑞士的民法有所参考,采纳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后两编(亲属和继承)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新制,但更注重的是中国固有的礼教民俗。

——摘编自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

材料二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1979年,第三次启动编纂民法的工作。由于当时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立法机关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1999年和2004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2015年,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修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作出新规定。2020年,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摘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据材料一,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编制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的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括21世纪初中国加速民法典编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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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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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脱库、擅兴、成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适于明清,制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据袁行带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材料二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但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藏盗及有关帮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据徐晚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唐朝与明朝立律侧重点有何不同,并结合所学分析明朝立律侧重点变化的原因。
(3)根据以上材料和所学知识,归纳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2021-11-23更新 | 93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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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中国古代,有治人无治法,这种法律文化体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人-法-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法的伦常。在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而刑法却比较完备。而近代西方,法权出于上帝,法律至上。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法律是整个国家约定的由皇帝监督执行的约定,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和善良。另外,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材料二   西方列强的侵略使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但西方法律、法学之蓬勃物输入,主要是由中国资产阶级各派推动的,其中包括革命派、改良派及一些为官清廷但具有社会改良思想的法律学家。随着资产阶级法律、法学的输入,社会舆论成以法政为立国之本,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开始不同程度地仿照英、美、日的体制进行改革。此外,国际法也成为了清政府处理对外关系的依据,尤其在制衡肆无忌惮地违反国际法的帝国主义分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法律、法学输入近代中国的背景,并简析其意义。
2021-12-26更新 | 123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西晋武帝时制定了《泰始律》,使“律”的内容集中于刑律,行政制度的内容另置于“令”中。汉代律、令不分的问题大为改观。晋朝还编成《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还制定了“晋礼”,是王朝各种礼制、典章的汇编,其部类划分较为合理。此外,晋代法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使法律概念大为规范。

材料二   明代在法律制度上,强调以唐宋为榜样,力图重建唐宋时期的律令体系。应该说不仅明代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其令也是沿袭了唐宋一脉的令典和单行令的。《大明令》为令典,在篇目上采取六部分类,在内容上不仅有唐宋令中已有的吏治、礼仪等规定,在刑令部分也规定了诸多刑事处罚的原则,如“十恶”“八议”“刑具”“留存养亲”等。除此之外,明太祖还颁行了不少单行令,用于补充律典和令典规定制度的细节。

——摘编自李贵连、程晶《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魏晋时期法律同明代法律的相同之处,并分析魏晋时期法律体系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影响明太祖法律体系改革的因素。
2023-08-17更新 | 29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