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纵观20世纪的历史,国际政治的现实即是冲突与秩序的交织。冲突可以导致一种秩序的破坏,也可以产生一种新的秩序,甚而是一种秩序化的冲突或冲突的秩序(譬如冷战)。但冲突的手段和方式明显地受到了限制,战争作为政治的手段其正义性基本被否定,任何冲突都被置于人道与和平的准则之下,国际法与国际组织越来越完善,这说明世界的秩序化程度已大大提高。这是世界文明化的表现,但同时霸权的野蛮性在文明外衣的掩盖下继续延伸着。
―摘编自李鑫炜《大国冲突与世界秩序》
根据材料,围绕“世界秩序”自拟一个论题,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知识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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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画中的荷兰史
图1《战争与和平法》 (荷)格劳秀斯 著 1625年出版 | 图2讽刺画《愚夫的花车》 荷兰报纸刊载1637年 |
图3油画《地理学家》 (荷)约翰内斯·维米尔1669年创作 | 图4油画《阅读的老妪》 (荷)赫里特·道1630年代早期创作 |
【注】1637年,荷兰报纸争相刊载有关郁金香热的讽刺画,图2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幅;图3中的地理学家正埋首绘制地图;图4中的老妪正在阅读荷兰语版本的《圣经》选文集,该选文集专为家庭阅读而设计,且有清晰的章节分类。
题中图1至图4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评估其对研究17世纪荷兰历史的史料价值,并分别予以说明。
材料
国际法(部分)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1920年《国际联盟盟约》:“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 1945年《联合国宪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整理自田大治《论战争对国际法的促进和发展》 |
国际法的运用 | 英国政府试图利用国际法,证明其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是,正如格劳秀斯所说,“那些自称的什么‘正义之师’,一旦放在真正的法律天平上,就会发现是不正义的”。 ——齐静《从英国档案看国际法的运用和鸦片战争的非法性》 |
国际法的未来 | 现在一些国际法学者已经不再探讨“国际法是不是法”“国际法国际吗”这样的问题,而是转向实用性地解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际法”“国际法如何解决现在的主要矛盾”等疑问。 ——吕思嘉《战争的形与实:重思战争与国际法秩序》 |
材料 不同时期的国际法(部分)
时期 | 国际法(部分) |
区域国际规范时期 | 古希腊城邦战争条约:承认战争有合法与不合法,保护国家不受侵犯,保护宗教圣地,履行同盟义务被认为是战争的合法理由。古罗马战争条约:最后通牒、宣战仪式、休战协定。 |
近代国际法时期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1899和1907 年海牙和平会议签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等一系列战争规制公约。 |
现代国际冲突法时期 | 1920年《国际联盟盟约》:“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1945年《联合国宪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
——整理自田大治《论战争对国际法的促进和发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战争与国际法"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
(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材料一
时间、战争 | 国际法历程 |
1618—1648年,德意志新教同盟VS天主教同盟 | 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1793—1815年,法国VS反法同盟 | 1815年维也纳体系 |
1914—1918年,三国同盟VS三国协约 | 1919年《凡尔赛条约》签订、 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 |
1923年,鲁尔危机 | 1928年《非战公约》 |
1939—1945年,世界反法西斯同盟VS法西斯同盟 | 1945年《联合国宪章》 |
材料二 传统国际法将战争看作是推行国家政策、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进入20世纪,这种传统观念逐步被否定。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出各缔约国要“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巴黎《非战公约》否定了“战争权”的合法性,明确表达了世界各国力求避免战争的共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但国际法依然不断地受着挑战与考验。
——摘编自杨和平《20世纪:战争、和平与国际法》等
结合材料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历史短文的形式证明材料二中作者的观点。(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材料一:下图为教皇子午线示意图。西班牙、葡萄牙为争夺殖民地,长期进行战争,为缓和矛盾,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作出仲裁:在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群岛以西100里格的地方,从北极到南极画一条分界线:史称“教皇子午线”。规定该线以西的一切土地属于西班牙的势力范围,该线以东的一切土地属于葡萄牙的势力范围。由于葡萄牙不满这一仲裁,西、葡两国又于1494年缔结条约,把这条线向西移动270里格。
![](https://img.xkw.com/dksih/QBM/2023/12/13/3388425856925696/3388461787037696/STEM/2b5da9bb857b4908a5b9fd76ecf11688.png?resizew=300)
——《中外历史纲要》(下)2019版41页
材料二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除奥斯曼帝国外,所有欧洲国家都派了代表参加。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共有26个国家参加,其中来自欧洲20个,亚洲和美洲6个。会议签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国际条约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第328页
材料三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利用上述材料,提炼一个观点,自拟题目,结合所学史实,写一篇历史小论文。(要求: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材料
序号 | 学者 | 观点 |
① | 德国国际法学者李斯特 | 分为六个阶段:第一,古代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第二,1648年至1815年维也纳会议神圣同盟;第三,1815年至1856年巴黎会议;第四,1856年至1878年克里米亚战争;第五,1878年至1900年海牙和会;第六,1900年至今 |
② | 奥地利国际法学者菲德罗斯 | 分为九个部分:西亚(近东);地中海地区;欧洲的基督教国际社会;阿拉伯哈里发、伊斯兰国际社会和土耳其帝国;欧洲的列国体制和“古典国际法”;美国革命、法国革命和工业革命以后的国际法;印度的列国体制;东亚(中国和日本);世界的列国体制和普遍国际法 |
③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泽伟 | 分为四个时期:国际法萌芽期(远古至1648年);近代国际法(1648—1914年);现代国际法(1914—1945年);当代国际法(1945年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