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科举制虽然自隋唐以来已有三百年的历史,而隋唐时的科举从根本上讲还多多少少的带有荐举制的性质。“唐世科举之柄、额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自唐以来,进士皆为知举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北宋时期,出生寒族的士人多无权贵牵引,强烈反对荐举制,要求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太祖乾德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真宗时期,“礼部贡院封印卷首,自此始”,“于内阁糊名考校,分为六等,别录本,去其娃名”。陈彭年等人奉命制定“景德条制”,誉录法和糊名法以科举条例的形式制度化。殿试也在唐早已有之,成为常例制度也是在北宋。开宝六年,太祖亲审知贡举官李昉取舍非当案,这是皇帝亲自处理的第一个科举案,从此殿试作为科举最高考试程序确立下来,并且为明清沿用。
——摘编自路任翰《北宋科举条制考》
(1)根据材料,概括北宋科举考试制度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宋科举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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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根据九品中正制度的规定,当中正的一定是现任朝廷的大官,这样就把原来跟朝廷相对立的乡里清议纳入朝廷选举的轨道,也就是把东汉时地方大姓控制的乡论转由朝廷控制。原来与政府不无矛盾的大姓名士与政府取得协调,他们对乡里清议的私家操纵也由此取得合法地位。这诚然是曹魏中央集权对地方大族势力的某种妥协,但更体现了中央集权对地方大族势力的强力控制。
——摘编自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
材料二 科举制大事年表
材料三 我们不能以科举制在近代的废止结局来否定其在古代长期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在1300年中国科举史上,有大约1240年左右的时间,科举制是适应当时的时代和社会的。只有当西学东渐、国门被迫打开之后,科举制才日益与时代脱节。从1903年渐废科举的计划,到1905年立废科举的变化,是在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
——摘编自刘海峰《为科举制平反不等于否定废科举》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九品中正制。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科举制演变的基本特征。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科举制在中国古代的“价值”。
(4)根据材料三,指出科举制在近代被废除的时代因素。
材料一:随着南北朝以来经济的发展,中小地主与富裕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他们要求打破门阀士族的限制,在政治上得到发展。这一要求与隋朝打击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是相符合的。因此,魏晋以来为豪强地主所操纵的选拔官僚的“九品中正制”,就在隋文帝时废除了。代之而起的是以考试选士的科举制度。自隋文帝罢九品中正制,始立科举。炀帝时设进士等科,并命按十科举人,科举制度形成。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士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至公”,……可以说,科举制是封建社会的“平民政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皇族及豪强宗法势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的良性流动,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摘自邹一南《浅谈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材料三:至北宋中期,在科举考试中,南方人录取的人数远超过北方,北方人于是开始争取保障名额。在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发生了陕西籍的司马光与江西籍的欧阳修之间就科举考试是分路取人(按地区分配名额录取)还是凭才取人(根据成绩优劣取人)的争论。司马光代表北方的观点,主张分路取人,欧阳修则认为东南各路人才多,应考者多,这种做法对南方士人不公平,主张凭才取人。
——根据梁庚尧《中国社会史》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指出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指出“科举制是封建社会‘平民政治’”的内涵。结合上述材料及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趋势。
(3)根据材料三指出司马光和欧阳修发生争论的直接原因。
材料一 春秋以前,我国政治组织的形式总体上是一种以君主为首包括各级宗法血缘贵族的共同专政……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亦因为地方氏族组织的存留,尚未形成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包括没有一套有逐级隶属关系的地方行政系统和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吏。由于这些原因,学者或将我国春秋以前的政治组织形式归于早期国家范畴。
——沈长云等《战国史与战国文明》
材料二 周灭商前,商周两族的氏族制度都已经在解体,内部都已出现阶级分化,分化为贵族、平民两大阶级。灭商以后,周族社会阶级分化更加显著,步伐也加快。……贵族、平民、徒属、奴隶,加上被征服族的贵族、平民,这就是西周春秋时期社会的阶级构成。
——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
材料三 钱穆关于平民社会的阐述,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平民社会从秦、汉开始……他在许多情况下将秦以下的古代社会看作一个整体,作为一个历史大单元。钱穆说:“秦、汉以下的中国”,“当时已无特殊的贵族阶级的存在,民众地位普遍平等”。又说:秦、汉时代“平等社会开始成立”。……二是时至宋代,平民社会更纯粹。钱穆说:“自唐以下,社会日趋平等,贵族门第以次消灭。”
——选自《历史教学》2017年第16期《宋代“平民社会”论刍议——研习钱穆论著的一个读书报告》
(1)据材料一、二,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我国早期国家政治组织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先秦至秦汉以后政治方面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从秦朝至宋朝政治方面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
朝代 | 选官制 | 选拔方式 | 标准 | 选官权 |
西周至春秋 | 世官制 | 世袭 | 血缘 | 奴隶主、贵族 |
春秋战国 | 军功爵制 | 军功大小 | 军功 | 国君、贵族 |
汉代 | 察举制 | 察访荐举 | 品行 | 地方官 |
魏晋南北朝 | 九品中正制 | 品评 | 门第 | 中正官 |
隋唐至清 | 科举制 | 考试 | 才学 | 中央 |
材料一 秦汉统一国家形成后,中央设有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下设御史中丞及各类御史专掌监察。在地方上,由秦以来的御史监郡制,逐渐过渡到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巡视监察。东汉,御史大夫不再是监察官,御史中丞掌管的御史台成为专门监察机构。从御史大夫到御史台,从御史监郡到刺史巡视,这是秦汉监察制度在向组织独立化、机构化演变。特别是西汉开始,地方监察与行政不再合署办公,是监察脱离行政干预的标志。但是,这时的监察组织仍有很强的依附性,职能交叉明显。例如,西汉御史大夫府与丞相府在职能上还有重叠,东汉御史台隶属于少府,少府属于皇帝的私人机构,其依附性又十分明显。
——摘编自卜宪群著《谈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材料二 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台院,设侍御史,主要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由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职掌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维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并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内外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察院,设监察御史。武德初年,负责巡按地方,纠视刑狱,并监察百官和在京的所有中央机关的工作和簿案。
——摘编自李青《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汉监察体系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作用及局限。
材料一 宋太祖即于建隆三年(962年)下诏:“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娃,如违,御史台弹奏。应名姓次第放榜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安排,不得以只科为贵。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材料二亩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卷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宋)欧阳修《论逐路取人札子》
材料三 宋代320年间的登科人数,正奏名进士约为43000人,正奏名诸科约为17000人,二者共约6万人……如仅计算正奏名,平均每年取士也有188人以上,亦约为唐代的2.4倍。
——张希清《简论唐宋科举制度的变迁》
(1)分别阐述每则材料对研究宋代科举制度的价值。(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宋代科举制度发展的影响。
(3)除上述材料外,研究宋代科举制度还可补充哪些类型的史料,请至少列出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