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的《吕氏乡约》的《乡约》部分包含“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4项约文条款和“罚式”“聚会”“主事”等3项制度性条款;《乡仪》部分则包含“宾仪”“吉仪”“嘉仪”“凶仪”等4种乡民日常生活所需遵循的礼节。据此可知该乡约( )
A.推动了律令与乡规民约的逐渐合流 | B.具备了一定的行政职能 |
C.意在构建儒家伦理主导的社会秩序 | D.开启了理学世俗化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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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3 22: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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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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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宋代在司法上实行鞫谳分司制度。鞫司负责审讯查清事实,但无权检法量刑;献司则负责依据审定的案情,检索有关法律进行定罪量刑,但却无权过问审讯。鞫谳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这一制度( )
A.体现了崇文抑武的治国理念 | B.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合理 |
C.旨在精简机构缓解财政困难 | D.根除了审讯与判决不分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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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汉书》记载“开国承家,有法有制”,认为国家应关注礼制和法律。唐代有士人说:“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宋代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到了明清,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这些治理方式旨在( )
A.坚守儒家礼法 | B.辅助君主统治 | C.德治代替法制 | D.强化法治威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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