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著作中提出:“如果窃贼本人和以暴力取得物品的人占有了该物,无论取得该物多久都不能成为合法所有人;如果物的获得并不出于严重的恶信,占有人就可以获得所有权。”罗马法学家的这一解释( )
A.体现了形式主义特点 | B.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
C.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 | D.完善了罗马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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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27 1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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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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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自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法典》公布后,雅典先后颁布了梭伦宪法、克里斯提尼宪法、阿菲埃尔特宪法、伯里克利宪法。上述宪法大体包括国家制度、国家组织形式及国家机关的产生、组成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得公民权的条件和程序。由此可知,古代雅典( )
A.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 B.法制建设推动了民主发展 |
C.政府严格执法捍卫民主 | D.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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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材料说明( )
A.罗马法缺乏客观统一标准 | B.罗马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
C.早期罗马法具有宗教色彩 | D.早期罗马法有明确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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