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25 题号:21743700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清末修律

材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恶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此后十年,沈家本翻译西方法律,改革旧律,制定新律。修律过程中,出现了礼法之争(部分内容见下表)。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摘编自《中国古代与近代的法治与教化》


(1)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概括《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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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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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1777年,法学家西罗塞尔最早提出在德国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倡议,随后,德国学界围绕民法典的制定,陆续展开了研究与争鸣。1814年,法学家蒂堡认为“只有所有的德意志政府团结一政,努力完成排除单个政府的恣意而适用全德意志的法典的编纂,德意志人在市民关系上才有幸福可言”。德国民法典借鉴了《民法大全》中关于体系、方法、技巧、术语的智慧。法典第903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成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非经当事人同意,要约不得修改或废除,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对他们负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

——据哈斯巴根《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等整理

材料二   清末以降,“师夷变法”已成为清廷之必需。1911年,修订法律馆编成《大清民律草案》。“修订法律馆所需的一切,主要是从日本借来的……当时日本已经以德国法律为主要样本,写成了自己的民法和商法”。……在亲属篇中,规定“家政统一家长”,“对于家长即生服从之义务”。在婚姻方面,基本接引《大清律例》的规定。如规定“同宗者不得结婚”,“婚姻须由父母允许”,妻子“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允许”。

——摘编自费孔会《晚清民法近代化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颁行的历史条件。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大清民律草案》与《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上的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
2023-03-23更新 | 78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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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740年,经乾隆审阅后,《大清律例)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的基本内容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其中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如下:结婚的必备条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达到法定年龄。虽然《大清律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但《大清通礼》规定清代的适婚年龄为男16岁,女14岁,这主要是因为历代封建王朝都提倡早婚。禁止结婚条款有:第一、同姓不婚;第二、亲属不婚;第三、良贼不婚;第四、禁止结婚的时间,丧期及父母被四,不得自主嫁娶。

——摘编自张晚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等

材料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这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其中,《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是:第一、双方当事人自愿,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第二、达到法定年岭,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第三、一夫一妻制,规定第一次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此外,《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的程序:婚姻仪式应公开举行和婚姻证书应两次公告。在禁止结婚条款方面,《法国民法典》规定有:第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未得到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第二,直系遵血亲与卑血亲间,禁止结婚;第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摘编自李浩培等译《法国民法典》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大清律例》中婚娴规定所体现的时代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与《大清律例》相比,指出《法国民法典》在婚姻规定方面的进步之处并分析其成因。
2020-09-18更新 | 7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3】阅读下列两则材料,据此回答问题。

材料一   位列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原本是一起影响甚微的地方冤案,情节与《水浒传》中潘金莲毒死丈夫武大郎极为相似。当《申报》偶然将这则奇闻异事登载出来时,恐怕所有人都不会想到,它会发展为一桩社会关注度极高且惊动京师的大案,最终在慈禧太后直接过问下,经过刑部重新会审,冤案得以昭雪。而后更是通过新闻报道,文人笔记乃至电影电视剧的各种记载与改编,成为家喻户晓的传奇故事。

材料二   在传统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并非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其核心是儒家思想:倡导尚贤之治,恩法兼施,凡事可以“活动”“找关系”,强调“实用”“实际”“实行”,用伦理的眼光评判衡量一切。“礼所不容,刑之所加”,“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

——摘编自张书勤《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1)根据材料一,分析冤案发生及得以平反的原因。
(2)结合材料二和中国古代史知识,评析材料二中的观点。(要求:观点明确,评述有理有据,史论结合)。
2024-01-10更新 | 35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