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规定:子殴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父母殴子,不负法律责任;殴子致死,最重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这反映出清代法律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 B.等级尊卑,异罪同罚 |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 D.法重伦理,忽视私权 |
更新时间:2017-10-12 1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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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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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明嘉靖年间《祁门县洪氏祖产规约》分别对“盗砍坟林小柴”的违约者和“捕获之人”作出“罚银五分”“责十五板”的处罚和给予后者砍伐者工具的奖励规定。清嘉庆年间祁门环砂村订立了“养山合墨文约”,在获得批允后,将所立文约以官府“告示”的形式连同官府的批示“永禁文约”一并刊刻于碑石之上。材料说明明清时期( )
A.基层教化以儒家思想为主 | B.乡约能有效维护君主专制 |
C.礼法结合逐渐被社会认同 | D.乡约与法律逐渐走向合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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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据统计,明代有社学1438所,遍布城乡,其中1330所为官办,占比92.49%。社学以朱元璋的《御制大诰》、明代律令、朱子《小学》《孝经》《孝顺事实》《百家姓》《千字文》等为教材。明代社学的兴办
A.有利于加强教化服务统治 | B.使儒学成为正统思想 |
C.体现了程朱理学走向极端 | D.改变了传统教育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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