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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303 题号:5521550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早在周初,周公旦鉴于商朝失德亡国,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等主张,强调“明德”、“敬德”、“成德”作为施政的理论基础和以德化民的具体措施。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将这种本用关系提升到与自然现象“昏晓阳秋”一样永恒而不变。明太祖在《大明律》成时,特别宣誓臣民“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据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

——据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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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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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轨迹有自己的特色。宗法家族社会的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儒家思想的法典化和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则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秦律规定:“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勿听”。又有“父盗子不为盗”,“子告父母,告者罪”等规定。从法律实践的价值观来看,西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法家化表现为确立族权本位(礼治)与皇权本位(法治)的双向法统。两者的结合可以从《唐律》中的“十恶”中得到集中反映。“十恶”中有四条半是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另有四条半是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

——摘编自武树臣《法家法律文化通论》

材料二   1840年之后,西方法律文化随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涌入中国,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国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各种社会力量在探索自强救国的过程中,提出了各种改革法律的方案,中国传统法制逐渐向近代法制转型。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近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秩序始终未能得以有效确立。

——摘编自蒋传光《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材料三   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70年。新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摧毁与建立(1949-1957年)、发展与偏离(1957-1966年)、停滞与毁灭(1966-1976年)、恢复与发展(1978-1997年)和法治建设新时期(1997年至今)五个阶段。随着时代的演进,经过不断的探索和艰苦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跨越式发展。

——摘编自蒋传光《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原因,并说明其阻碍因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认识。
2021-12-17更新 | 141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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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中华法系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刑即是法,法字从“水”象征法的公平。以农业立国、统一多民族的固有国情决定和制约着法律的形成、发展以及它的传统。据史书记载,西周时已有田律,农业立法和维护政权秩序的法律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晚清修律为例,指出与传统法律相比,近代法律转型有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2022-04-19更新 | 194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公元前5世纪中期,陪审法庭从公民大会中分离出来,成为雅典民主制的核心机构之一,包括6000名陪审法官,由抽签方法选出,这些法官分成10所高级法院。由于陪审员人数众多,就预防了法官受贿的危险性……陪审员是在开庭时听取原告、被告和证人的口供,当他们弄清案情时,他们就投票判决,相互之间事先不做商议。
——吴于厪、齐世荣《世界史》
材料二     明清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均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省以下则由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府、州、县衙门兼管对民、刑诉讼的初级审判,有关其审判级别权限均有具体规定。中央一级的“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机关而言。一般说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重大的案件,要“三法司议奏”,就是说要三个机关共同议定取旨。清代规定,外省的刑案,一律由刑部核复,三法司共审的,也规定由刑部主稿。清朝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推诿,无所责成。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司法工作,府、州、县的长官知府、知州、知县同时也是该级的司法负责人,而且司法工作是他们职分内很重要的一部分。
——韦庆远《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2——13世纪英国国王政府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扩大国王法庭司法权,逐步削弱、蚕食公共法庭、封建法庭、特许法庭的权力,最后终于把全国司法置于国王法庭直接和间接的控制之下。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工具,陪审团首先被用于刑事审判,1176年的《北安普顿法令》进一步扩大了陪审团的检举权限,明确了陪审团和法官的不同职权,从而使大陪审团检举制度更加完善。12世纪后期,随着专职法庭的建立,职业法官逐步萌芽,司法审判权开始集中于职业法官手中。此后,出身行政官员的法官越来越少。12世纪后期,增加了法庭辩论程序,要求诉讼双方于公堂之上互相质疑、即席答辩,这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辩论技巧,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已难以独自完成诉讼过程。于是,一个以协助或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为业的新阶层——律师就应运而生了。
——程汉大《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请回答。
(1)古代雅典的审判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奴隶制民主政治的特点,结合史实简析雅典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2)依据材料一、二,指出雅典、中国明清时期审判制度的异同?
(3)依据材料三,概括说明英国审判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2016-11-27更新 | 159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