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早在周初,周公旦鉴于商朝失德亡国,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等主张,强调“明德”、“敬德”、“成德”作为施政的理论基础和以德化民的具体措施。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将这种本用关系提升到与自然现象“昏晓阳秋”一样永恒而不变。明太祖在《大明律》成时,特别宣誓臣民“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据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
——据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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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轨迹有自己的特色。宗法家族社会的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儒家思想的法典化和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则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秦律规定:“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勿听”。又有“父盗子不为盗”,“子告父母,告者罪”等规定。从法律实践的价值观来看,西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法家化表现为确立族权本位(礼治)与皇权本位(法治)的双向法统。两者的结合可以从《唐律》中的“十恶”中得到集中反映。“十恶”中有四条半是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另有四条半是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
——摘编自武树臣《法家法律文化通论》
材料二 1840年之后,西方法律文化随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涌入中国,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国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各种社会力量在探索自强救国的过程中,提出了各种改革法律的方案,中国传统法制逐渐向近代法制转型。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近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秩序始终未能得以有效确立。
——摘编自蒋传光《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材料三 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70年。新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摧毁与建立(1949-1957年)、发展与偏离(1957-1966年)、停滞与毁灭(1966-1976年)、恢复与发展(1978-1997年)和法治建设新时期(1997年至今)五个阶段。随着时代的演进,经过不断的探索和艰苦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跨越式发展。
——摘编自蒋传光《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原因,并说明其阻碍因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认识。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刑即是法,法字从“水”象征法的公平。以农业立国、统一多民族的固有国情决定和制约着法律的形成、发展以及它的传统。据史书记载,西周时已有田律,农业立法和维护政权秩序的法律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晚清修律为例,指出与传统法律相比,近代法律转型有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公元前5世纪中期,陪审法庭从公民大会中分离出来,成为雅典民主制的核心机构之一,包括6000名陪审法官,由抽签方法选出,这些法官分成10所高级法院。由于陪审员人数众多,就预防了法官受贿的危险性……陪审员是在开庭时听取原告、被告和证人的口供,当他们弄清案情时,他们就投票判决,相互之间事先不做商议。
——吴于厪、齐世荣《世界史》
材料二 明清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均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省以下则由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府、州、县衙门兼管对民、刑诉讼的初级审判,有关其审判级别权限均有具体规定。中央一级的“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机关而言。一般说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重大的案件,要“三法司议奏”,就是说要三个机关共同议定取旨。清代规定,外省的刑案,一律由刑部核复,三法司共审的,也规定由刑部主稿。清朝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推诿,无所责成。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司法工作,府、州、县的长官知府、知州、知县同时也是该级的司法负责人,而且司法工作是他们职分内很重要的一部分。
——韦庆远《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2——13世纪英国国王政府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扩大国王法庭司法权,逐步削弱、蚕食公共法庭、封建法庭、特许法庭的权力,最后终于把全国司法置于国王法庭直接和间接的控制之下。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工具,陪审团首先被用于刑事审判,1176年的《北安普顿法令》进一步扩大了陪审团的检举权限,明确了陪审团和法官的不同职权,从而使大陪审团检举制度更加完善。12世纪后期,随着专职法庭的建立,职业法官逐步萌芽,司法审判权开始集中于职业法官手中。此后,出身行政官员的法官越来越少。12世纪后期,增加了法庭辩论程序,要求诉讼双方于公堂之上互相质疑、即席答辩,这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辩论技巧,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已难以独自完成诉讼过程。于是,一个以协助或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为业的新阶层——律师就应运而生了。
——程汉大《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请回答。
(1)古代雅典的审判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奴隶制民主政治的特点,结合史实简析雅典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2)依据材料一、二,指出雅典、中国明清时期审判制度的异同?
(3)依据材料三,概括说明英国审判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材料一 唐律体系完善,结构严谨,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强调“一准乎礼”,“一准乎礼”是后人对唐律的高度概括,唐律的主旨在于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及封建三纲;唐律中不少律条本来就是礼的教义规范或制度而上升为律;唐律借助《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的义理。此外,统治者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92条,降流刑为徒者72条,其它削去繁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计。唐朝立法充分吸收前代经验,技术相当完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摘编自张思远《唐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材料二 清朝法制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618一1644年)。该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统一东北各部落、挺进辽沈,进而统一中国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尤为鲜明,是中国法制史册上重要的一页。第二阶段(1644-1840年)。这个阶段是清朝统治全国的重要时期,也是清朝由发展趋于衰落的时期,经过康、雍、乾三朝一百多年相对稳定的统治,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就法制而言,从顺治朝起便把“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推行到全国。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未有的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明确,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第三阶段(1840-1911年)。这个阶段清朝国势衰微,传统的封建法系,在国内外形势急遽变化冲击下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输入中国。
——摘编自张晋藩《清朝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唐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代法律与唐代法律的不同点,以及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启示。
材料一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11世纪起,西欧的日耳曼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显得无能为力,罗马法体系便在这种情况下复兴起来,罗马法的复兴以注释法学派的形成为开端,该学派采用神学家们的“经院方法”来研究罗马法,对古代罗马法文献进行考证、注释、解说、概括和阐述。13世纪后半叶起还产生了评论法学派,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他们还把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受习惯法、封建法和城市法等结合起来,形成了欧洲大陆通用的法律。来自欧洲各地的法律学子汇集于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所在的波伦那大学,这些学生回国后从事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授,使罗马法复兴运动扩展到整个西欧,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归纳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复兴的原因。
材料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评析材料中的观点(任意一点或整体),得出结论。(要求:结论不能重复材料中的观点,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